海关总署再发文:开通绿色通道,确保疫情物资快速通关
编辑/2020-01-28/ 分类:科技资讯/阅读:
海关总署1月27日发出通知,要求全国海关全力做好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资快速通关工作,加强市场供给保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通知要求,海关总署和各直属海关要设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资通关保障组,建立健全快速通关保障 ...
海关总署1月27日发出通知,要求全国海关全力做好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资快速通关工作,加强市场供给保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通知要求,海关总署和各直属海关要设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资通关保障组,建立健全快速通关保障工作机制。各直属海关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对专门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等,包括通过各类运输方式进口、旅客携带和通过邮寄快递方式进境的疫情物资,综合运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做到即到即提,实现疫情物资通关“零延时”。特殊情况可先登记放行,再补办相关手续,属于疫情捐赠物资的,补办减免税手续。
通知明确,各直属海关要在相应通关现场设立进口疫情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开通绿色通道,坚持全时守候,确保疫情物资快速通关。同时,在有效防范假借疫情防控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基础上,采取“门到门”、批准转关运输等更便捷方式实施顺势监管,确保快速验放。
各直属海关要优化携带寄递监管和特殊物品监管流程,做好医疗器械监管。对进境旅客携带个人物品中涉及疫情物资的,可以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适度从宽掌握;对声明涉及疫情物资的邮件快件,可以采取个案处理方式,优先办理报关手续;对于通过旅客携带进境疫情物资的(“客带货”),要给予通关便利,一对一指导办理报关手续。对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可凭相关主管部门证明予以放行;暂停境外捐赠医疗器械备案登记,对于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直属海关凭当地医疗器械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放行。
通知强调,各直属海关要加强服务热线值守,第一时间响应企业需求,解答企业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存在的问题,提供优质服务。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及时了解掌握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资的需求变化情况,服务地方疫情防控。做好疫情防控物资的数据统计,及时报送各类情况。
通知要求,海关总署和各直属海关要设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资通关保障组,建立健全快速通关保障工作机制。各直属海关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对专门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等,包括通过各类运输方式进口、旅客携带和通过邮寄快递方式进境的疫情物资,综合运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做到即到即提,实现疫情物资通关“零延时”。特殊情况可先登记放行,再补办相关手续,属于疫情捐赠物资的,补办减免税手续。
通知明确,各直属海关要在相应通关现场设立进口疫情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开通绿色通道,坚持全时守候,确保疫情物资快速通关。同时,在有效防范假借疫情防控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基础上,采取“门到门”、批准转关运输等更便捷方式实施顺势监管,确保快速验放。
各直属海关要优化携带寄递监管和特殊物品监管流程,做好医疗器械监管。对进境旅客携带个人物品中涉及疫情物资的,可以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适度从宽掌握;对声明涉及疫情物资的邮件快件,可以采取个案处理方式,优先办理报关手续;对于通过旅客携带进境疫情物资的(“客带货”),要给予通关便利,一对一指导办理报关手续。对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可凭相关主管部门证明予以放行;暂停境外捐赠医疗器械备案登记,对于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直属海关凭当地医疗器械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放行。
通知强调,各直属海关要加强服务热线值守,第一时间响应企业需求,解答企业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存在的问题,提供优质服务。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及时了解掌握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资的需求变化情况,服务地方疫情防控。做好疫情防控物资的数据统计,及时报送各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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