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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多措促进汽车消费 个人摇号指标今年将达87800个

编辑/2020-05-22/ 分类:科技资讯/阅读: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天津5月22日讯 近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天津市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通过优化小客车限购政策,更好释放汽车消费潜力。《措施》中,天津小客车调控政策有了不小变化,部分政策有所放宽。 《措施》中提 ...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天津5月22日讯 近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天津市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通过优化小客车限购政策,更好释放汽车消费潜力。《措施》中,天津小客车调控政策有了不小变化,部分政策有所放宽。

  《措施》中提到,今年天津市将新增35000个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并全部以摇号方式进行配置,个人摇号指标今年将达87800个。新增指标原则上将按月平均进行分配,具体额度及配置方式将以每个月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通告上发布数据为准。

  《措施》允许持有效本市居住证的京、冀户籍人员参加个人竞价,需要注意的是,竞得指标后必须在天津购车,放宽个人小客车竞价指标申请条件。

  《措施》中提到,将设置小客车区域指标,居住地在本市的人员在本市购置小客车(不含面包车)可直接申领小客车区域指标。

  具体内容如下:

  一、新增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

  2020年内新增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配置额度35000个,全部以摇号方式配置,每月具体指标配置额度由市交通运输委统筹安排。

  二、推动京津冀同城便利化

  京、冀户籍人员,持有效本市居住证,可参加本市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竞价,竞得指标后须在本市购车。

  三、放宽个人增量指标申请资格

  放宽京、冀户籍以外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参与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竞价条件,持有效本市居住证,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参与竞价的,将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期限调整为近12个月。

  四、放宽企业增量指标申请资格

  放宽大额投资企业申请小客车增量指标条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参与摇号或竞价的,将纳入统计企业的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或当年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额调整为5000万元及以上。

  五、完善小客车限购限行措施

  设置小客车区域指标,居住地在本市的人员在本市购置小客车(不含面包车)可直接申领小客车区域指标。通过该类指标登记的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上述车辆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工作日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每日7时至9时和16时至19时两个时段,禁止在外环线以内区域(不含外环线)行驶。

  六、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

  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购置相关财税支持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积极组织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资金;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继续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居住地在本市的人员或注册地在本市的单位在本市新购置新能源小客车,给予每辆车2000元汽车充电消费券,全市不超过30000辆。

  七、推进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

  采取严格超标排放监管、限制使用、适当补偿等综合措施加快推动老旧柴油货车的淘汰报废工作。2020年力争完成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报废任务70%以上。

  八、畅通二手车流通交易

  培育引进二手车经营企业,稳步提升本市二手车出口规模。加强行业管理,促进二手车流通。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推动维修企业应用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引导车主使用系统或手机应用程序(APP)跟踪维修过程,为二手车交易提供信息支撑。

  九、推动汽车配套设施建设

  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布局建设。落实本市新建小区充电设施配建标准,推动老旧小区建设公共充电桩。支持公交场站充电设施建设,引导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快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城市综合体、商场、公共停车场、产业园区等区域充电设施建设。三年内新建各类充电桩不少于1.5万台,2020年内新增公共充电桩4000台。进一步加快停车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合理配建停车位,科学划定路内停车泊位,提高停车设施信息化水平。

  十、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

  落实国家政策,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对购买新车交易信贷支持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持续释放汽车消费潜力。

  十一、鼓励企业促销

  组织汽车经销商或汽车品牌厂商开展汽车体验式消费,鼓励汽车经销商开展网上看车、送车试驾等服务,推出赠送保养和保险服务、补贴竞价、延长质保等系列优惠,加大购车优惠促销力度,释放消费潜能。

  本措施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2025年5月31日废止,文件中有明确施行期限的除外。本措施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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