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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保护任重道远:对违规“出重拳”,两会代表建议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编辑/2020-06-03/ 分类:科技资讯/阅读:
坊间总有戏谑或自嘲。比如,“不懂理财时凭运气赚来的钱,都会在懂得理财后凭本事亏光”;又比如百度贴吧里的名帖“学会理财后,本就不富裕的我变得更加贫穷了”。 贴吧的跟帖里倒是有一句颇为亮眼的回复,说:稳的才叫理财,不稳的叫赌;懂的才叫理财,不懂 ...
  坊间总有戏谑或自嘲。比如,“不懂理财时凭运气赚来的钱,都会在懂得理财后凭本事亏光”;又比如百度贴吧里的名帖“学会理财后,本就不富裕的我变得更加贫穷了”。

  贴吧的跟帖里倒是有一句颇为亮眼的回复,说:稳的才叫理财,不稳的叫赌;懂的才叫理财,不懂的叫赌。

  其实此中关键在于投资人是否真了解自己做出的理财投资选择及所投标的;是否能够明确意识到风险收益对等。换到金融产品供给方和管理者的视角,就是投资者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议题。    一、

  这里又要分类讨论。

  1,对于持牌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投资或理财产品,主要症结在于投资人适当性问题。金融机构了解客户、客观全面衡量客户风险偏好和风险承担能力,什么样的客户适应什么样的产品,给客户说清楚产品和风险,卖者尽责。

  2,对于市面上混杂的理财公司,症结则可能还在于防骗:公司及产品是否根本就是问题本身。

  要防这点,一则在于广大普通投资人的投教,二则在于从监管层面,厘清有没有人管、谁来管、怎么罚——还要“乱世用重典”。

  对此呢,“愉见财经”注意到,不管是前不久的全国两会代表们的议题,抑或是金融委推的金改措施里,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投教予以关注。

  就上述第一点,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谢卫提了三个问题:

  - 一是给予投资者“投资损失可全额赔付”的不当预期,与金融产品禁止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 二是弱化投资者本身应具备的注意义务,未甄别出其中真正需要倾斜保护的群体;

  - 三是金融机构获取客户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真实信息存在天然屏障,导致取证难。

  由此在谢卫看来,这里头是两组需要平衡的关系:“稳”和“进”的关系,维护金融安全稳定与鼓励金融交易之间的关系。

  同时谢卫也建议加快研究和确立适用于各类金融产品的适当性标准,降低引发群体性金融纠纷的可能性,加强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尊重行业发展客观规律,促进金融监管与司法审判的有效衔接。

  而对于市场上的金融违法现象,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大举措其实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者形成有效震慑。这也是市场呼吁声较大的。

  中信改革发展基金会研究员赵亚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现行规章制度存在处罚力度不足,个人责任较轻,新型金融违法没有具体处罚措施等问题。”

  赵亚赟表示,在加大金融违法监督检查力度的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不让违法者因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金融委将推出的11条金融改革措施中包括一条:《加强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意见》,即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明确对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按次处罚和违法所得认定标准,从严追究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责任,对违法责任人员依法严格追究个人责任,加大打击力度。    二、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另一个重点,其实是消费者教育。代表们对此也很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工商银行副行长王景武认为目前金融教育在教育理念、机制、规划等方面仍存在不足。一是我国在金融教育方面尚未制定全面规划,操作上缺乏配套政策,工作主导部门不明确,相关工作主要由金融监管部门推动开展,缺乏整体部署;二是目前开展金融教育工作往往只注重在形式上为消费者提供金融信息及金融知识,对金融知识是否被消费者吸收、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是否提高、金融技能是否掌握等问题关注不足。

  对此王景武建议,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国家战略。要从国家层面制定并实施与金融教育相关的法规条例,出台配套措施,推动金融知识有机嵌入现行教育课程,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发挥更大作用;二是重塑教育理念,建立有效的定期反馈和评估机制;三是多渠道充实教学资源,丰富教学手段。

  王景武还建议推进金融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最大层面上覆盖所有儿童和青少年,让其循序渐进地学习金融知识。

  看来,防被割韭菜,要从娃娃抓起啦!    三、

  在立法层面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代表们众议所归。

  王景武建议尽快修订《商业银行法》,其中就包括健全消费者保护机制:明确商业银行的消费者保护义务,并从商业银行营销、信息披露、产品风险分级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与跨境传输、收费管理等方面建立商业银行履行消费者保护义务的规则。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还建议将“存款人保护”拓展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条款,实现对金融产品和服务对象的平等保护。

  对于现行《商业银行法》专章规定的“对存款人的保护”,他表示:“银行业务综合化发展的背景下,以金融消费者代替存款人,更加适应现代金融的要求,也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金融领域的专业性,作为金融消费主体的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保护金融消费者应为金融监管的核心目标之一。”

  徐诺金建议,需要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原则、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方式等,从商业银行营销、信息披露、产品风险分级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与跨境传输、收费管理等方面建立商业银行履行消费者保护义务的规则;引入普惠金融概念,加强对弱势群体的金融供给和保护。同时,将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渗透到银行的业务和监管之中。

  愉见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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