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通花呗不能提现寻求最新办法之路可谓一波三折
贵阳银行此前曾撤回定增申请,定增之路可谓一波三折。然而,在此次非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之际,贵阳银行客户经理盗窃事件满城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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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何某平盗窃、贷款诈骗、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2020)黔01刑终242号),贵阳银行云岩支行客户经理何某平利用职务便利盗窃、诈骗客户贷款资金近650万用于偿还赌债。
二审法院判决,何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7月28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贵州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贵银保监罚决字〔2020〕16号)显示,贵阳银行云岩支行何某平因利用工作之便挪用客户资金及骗贷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国经济网记者统计发现,近三个月内,贵阳银行共计收到银保监会19张罚单,合计遭罚490万元。
此外,贵阳银行的资产质量存忧,今年上半年不良“双升”。根据2020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0年6月末,贵阳银行不良贷款余额34.14亿元,较年初增长4.52亿元,不良贷款率1.59%,较年初上升0.14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285.62%,较年初下降6.24个百分点,较一季度末上升7.1个百分点。截至2020年6月30日,贵阳银行逾期贷款129.18亿元,较上年末增加38.69亿元。
定增申请获证监会受理 此前曾撤回申请
9月12日,贵阳银行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的公告。近日,贵阳银行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02439)。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然而,此前贵阳银行曾撤回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
今年3月3日,贵阳银行发布定增预案,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为不超过5亿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含45亿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核心一级资本。
5月21日,贵阳银行发布公告称,预计无法在30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因此该行已申请延期至7月23日前回复。
7月21日,贵阳银行发布公告申请撤回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
同日,贵阳银行发布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贵阳银行对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定价原则,发行对象及认购情况,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三方面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贵阳银行A股定增方案显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尚未确定发行对象。
8月28日,贵阳银行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的公告显示,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的议案》,同意公司撤回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20]91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终止对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云岩支行一客户经理盗窃客户552万挥霍一空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披露的一则案件显示,贵阳银行一客户经理多次通过APP转账功能骗取客户资金,挥霍一空后投案自首。
原判认定,被告人何某平系贵阳银行云岩支行客户经理,其于2018年8月开始参与网络赌博,并大量亏损资金。
为了填补资金上的亏损,何某平在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利用自身系贵阳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伪造贵阳银行云岩支行公章后通过秘密窃取或骗取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贷款资金占为己有。同时,被告人何某平利用被害人周某某的申请贷款资料并自行伪造“委托支付”等资料向贵阳银行云岩支行申请贷款。
被告人多次利用被害人手机APP转账功能,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555万元,贷款诈骗金额人民币80万元,诈骗金额人民币14万元。
据悉,被告人何某平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何某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何某平已退赃人民币141.12万元给垫赔单位贵阳银行云岩支行,退赃2万元给被害人陈某某。
原判认为,应以盗窃罪、贷款诈骗罪、诈骗罪对被告人数罪并罚。被告何某平不服,以“量刑过重,请求法院依法并结合上诉人实际现状减轻量刑判罚及贷款诈骗罪判罚罚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产人民币8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上诉人何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552.3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何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人民币1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以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对其数罪并罚。鉴于上诉人何某平有自首及退赃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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