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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如何划分?国办发文明确

编辑/2019-06-02/ 分类:科技资讯/阅读: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将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方案》称,将进一步明晰政府与 ...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将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方案》称,将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

  《方案》提出,在完善中央决策、地方执行的机制基础上,明确中央在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其中:

  (一)中央财政侧重支持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以及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任务。同时进一步发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作用,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地方财政侧重支持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方案》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科技工作的特点,将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方面。具体细分为:

  (一)科技研发: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中央或地方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对国家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中央或地方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中央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财政事权或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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