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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从简政放权等四个方面为上海自贸试验区创新试点增加新动能

编辑/2019-07-14/ 分类:科技资讯/阅读: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近日印发《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4.0版)的通知》(上海汇发〔2019〕6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4.0版),从简政放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总部经济发展、离岸金融服务四个方面为上海自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近日印发《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4.0版)>的通知》(上海汇发〔2019〕6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4.0版),从简政放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总部经济发展、离岸金融服务四个方面为上海自贸试验区创新试点增加新动能。

  本次发布的《实施细则》4.0版,一是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降低市场的“脚底成本”。区内主体可在线上申请行政许可业务,如进出口单位名录登记、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等;将外债注销登记功能下放至银行直接办理,取消办理时间限定。

  二是不断提升贸易投融资便利化程度,建立健全宏观审慎资本流动管理。在区内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支持非投资性外资企业真实、合规的境内股权投资;支持选择“投注差”借用外债的企业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并允许合理的融资提款币种、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

  三是持续优化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发展,降低区内企业适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开展跨境资金池业务的国际收支规模门槛。对区内企业,将汇发〔2019〕7号文规定的“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1亿美元”门槛降低为“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5000万美元”。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要求“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1亿美元”情况下,维持区内“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5000万美元”标准,继续鼓励总部企业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中做大做实。

  四是实现跨境金融联动,提升离岸服务辐射能级。区内银行可向境外机构发放办理贸易融资贷款,并提供外汇NRA账户服务,支持银行向境外机构提供外汇NRA账户资金质押外汇贷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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