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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韩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编辑/2019-09-20/ 分类:科技资讯/阅读:
[摘要]通告指出,加大对来自韩国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预警事由: 近日,韩国官方通报该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 ...
  [摘要]通告指出,加大对来自韩国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预警事由:

  近日,韩国官方通报该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本警示通报。

  涉及产品: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

  预警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韩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加大对来自韩国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韩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韩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备注:本警示通报在作出调整前一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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