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继续免征保险保障基金
编辑/2019-04-03/ 分类:科技资讯/阅读:
记者4月2日获悉,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承办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继续免征三年保险保障基金,免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银保监会表示,作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大病保险运营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基本原则,已实现省( ...
记者4月2日获悉,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承办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继续免征三年保险保障基金,免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银保监会表示,作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大病保险运营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基本原则,已实现省(区、市)全覆盖,实施以来不仅大幅提高了参保患者的保障程度,增加了百姓的获得感,大大减轻了患病家庭的经济压力,而且有力支持了脱贫攻坚和政府民生保障职能的提升。
为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服务,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意见明确,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7年,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免缴保险保障基金7.68亿元。免征保险保障基金政策切实减轻了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税费负担,有力地支持大病保险业务持续、健康运营。
对于此次免征保险保障金的延续,业内人士表示,这是国家在重特大疾病保障与救助机制建设上的政策倾斜,对于支持大病保险业务的健康、持续经营,降低运行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银保监会表示,作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大病保险运营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基本原则,已实现省(区、市)全覆盖,实施以来不仅大幅提高了参保患者的保障程度,增加了百姓的获得感,大大减轻了患病家庭的经济压力,而且有力支持了脱贫攻坚和政府民生保障职能的提升。
为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服务,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意见明确,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7年,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免缴保险保障基金7.68亿元。免征保险保障基金政策切实减轻了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税费负担,有力地支持大病保险业务持续、健康运营。
对于此次免征保险保障金的延续,业内人士表示,这是国家在重特大疾病保障与救助机制建设上的政策倾斜,对于支持大病保险业务的健康、持续经营,降低运行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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