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 便利结售汇数据报送
编辑/2019-09-28/ 分类:科技资讯/阅读:
财联社9月27日讯,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便利结售汇数据报送。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统一境内外金融机构主体分类。将境外金融机构主体分类由“外 ...
财联社9月27日讯,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便利结售汇数据报送。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统一境内外金融机构主体分类。将境外金融机构主体分类由“外资机构”调整至“金融机构”。简化统计要求,允许银行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货币折算原则、取整方式等部分日常统计事项。《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原文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规范结售汇统计行为,满足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修订)《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等法律法规,修订了《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见附件1),现予印发。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人:齐天骄
联系方式:010-68402403
特此通知。
附件:1.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
2.
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24日
原文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规范结售汇统计行为,满足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修订)《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等法律法规,修订了《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见附件1),现予印发。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人:齐天骄
联系方式:010-68402403
特此通知。
附件:1.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
2.
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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