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配套渐落地,“非歧视”原则首入行政许可法
编辑/2019-04-04/ 分类:科技资讯/阅读:
为配合《外商投资法》的实施、适应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中国政府日前通过一批法律修正案草案,将提交立法机构审议。 4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行政许可法》《商标法》《建筑法》《电子签名法》等一批法律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 ...
为配合《外商投资法》的实施、适应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中国政府日前通过一批法律修正案草案,将提交立法机构审议。
4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行政许可法》《商标法》《建筑法》《电子签名法》等一批法律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建议其中包括:在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原则中增加“非歧视”原则;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大幅提高侵权赔偿数额等。
第一财经记者此前已从多位接近政策制定人士处获悉,自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外商投资法》后,包括商务部、教育部等相关部门,都已经开始组织专家、律所及行业人士调研,以求更好地实现新旧政策衔接及法律顺利落地。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已表示,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促进发明创造和转化运用”。
在第一财经记者采访的多位参与所涉法律修订人士及相关业内人士看来,“非歧视”原则的表述,落实了《外商投资法》的相关条款,显示了“内外一致”的国民待遇原则。而继《专利法》之后,《商标法》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机制”,这不仅显示了中国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也考虑到了立法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惩罚力度
上述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大幅提高侵权赔偿数额。
对此,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人、商标专业总监杨静安对第一财经记者说,“影响会很大”。大幅提高侵权赔偿额对侵权的经营者来讲可谓是“生死攸关”。这有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使经营者尊重他人商标权,树立自主品牌形象,对国家、市场经营者乃至知识产权从业者来说都是好事。
杨静安认为,《商标法》的修订方向可能是类似于《专利法》,比如规定最低赔偿额、提高法定赔偿额幅度、降低权利人举证责任等。
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菁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打击假冒侵权,尤其是打击傍名牌的行为和现象,是当前国内企业品牌迅速成长的客观需要。
伟博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邓超则对第一财经记者补充称,这个表述从字面来看就是假冒商标要重罚。从实务角度说,《商标法》规定没有任何证据时,由法官判决的上限是300万;如果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获益很多或原告损失很多,可以根据现有证据来判。“不过这类案例的难点,主要是被告的获利、原告的损失比较难举证。比如原告的销售量下降,可能是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不一定和侵权人直接相关。”邓超说。
有些案例涉及上市公司,它们规模较大且财务报表都是公开的,销售额、利润等指标较容易确定。比如,去年7月,广东高院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加多宝赔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14.4亿元。
去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专利法修正草案》(下称《草案》)。《草案》也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一次审议。
3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题为“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的记者会上称,《专利法》的修改有望今年年内完成。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对故意侵权者规定了最高五倍的惩罚性赔偿,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3月28日,李克强在博鳌亚洲论坛2019年年会上表示,我们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切实维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目前,《草案》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次修法将引入加倍惩罚的赔偿机制、大幅提高法定赔偿额,要让严重侵权假冒者承担付不起的代价。不允许强制转让技术。“我们言出必行,对违法者依法严肃处理。”
李克强还表示,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必须遵守的国际规则,可以更好吸引外资,也是中国自身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内在需要。中国将为内外资企业提供一视同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非歧视”原则体现竞争中性
引发业内人士关注的是,此次修改建议还包括“在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原则中增加‘非歧视’原则”。
最新公布的《外商投资法》已经确定了“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外资监管模式。多位业内人士认为,这一修订首先是落实国民待遇原则。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崔凡对第一财经记者解释说,上述修改建议与《外商投资法》第三十条的精神是一致的,都体现了竞争中性原则的要求。
《外商投资法》第三十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往,关于开放的讨论往往发生在市场准入环节;而现在,越来越多的政策关注者开始把目光投向“破除垄断”和“竞争中性”议题中。
这也与此前李克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等关于“竞争中性”的表述一脉相承。
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专家委员会成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徐士英对第一财经记者说,营商环境最重要的是一视同仁、公平竞争。政府许可审批与此最为相关,“看来竞争中立政策已经开始产生实际的影响”。
中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韩文秀在3月举行的2019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称,各类市场主体都是价值的创造者,是全球供应链的参与者。要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按照竞争中性原则,为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搭建公平竞争的舞台。
“我们要以第二次入世的勇气和决心,加强统筹谋划,以解决结构性议题为契机,变外部压力为内生动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一举多得。“韩文秀说。
3月15日,李克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后会见中外记者时指出,我们对外开放是自主的抉择,而且我们要引入竞争中性的原则,也就是对所有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地对待,同样,对中国国内各类所有制企业都应该一视同仁。
4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行政许可法》《商标法》《建筑法》《电子签名法》等一批法律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建议其中包括:在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原则中增加“非歧视”原则;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大幅提高侵权赔偿数额等。
第一财经记者此前已从多位接近政策制定人士处获悉,自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外商投资法》后,包括商务部、教育部等相关部门,都已经开始组织专家、律所及行业人士调研,以求更好地实现新旧政策衔接及法律顺利落地。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已表示,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促进发明创造和转化运用”。
在第一财经记者采访的多位参与所涉法律修订人士及相关业内人士看来,“非歧视”原则的表述,落实了《外商投资法》的相关条款,显示了“内外一致”的国民待遇原则。而继《专利法》之后,《商标法》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机制”,这不仅显示了中国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也考虑到了立法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惩罚力度
上述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大幅提高侵权赔偿数额。
对此,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人、商标专业总监杨静安对第一财经记者说,“影响会很大”。大幅提高侵权赔偿额对侵权的经营者来讲可谓是“生死攸关”。这有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使经营者尊重他人商标权,树立自主品牌形象,对国家、市场经营者乃至知识产权从业者来说都是好事。
杨静安认为,《商标法》的修订方向可能是类似于《专利法》,比如规定最低赔偿额、提高法定赔偿额幅度、降低权利人举证责任等。
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菁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打击假冒侵权,尤其是打击傍名牌的行为和现象,是当前国内企业品牌迅速成长的客观需要。
伟博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邓超则对第一财经记者补充称,这个表述从字面来看就是假冒商标要重罚。从实务角度说,《商标法》规定没有任何证据时,由法官判决的上限是300万;如果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获益很多或原告损失很多,可以根据现有证据来判。“不过这类案例的难点,主要是被告的获利、原告的损失比较难举证。比如原告的销售量下降,可能是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不一定和侵权人直接相关。”邓超说。
有些案例涉及上市公司,它们规模较大且财务报表都是公开的,销售额、利润等指标较容易确定。比如,去年7月,广东高院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加多宝赔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14.4亿元。
去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专利法修正草案》(下称《草案》)。《草案》也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一次审议。
3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题为“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的记者会上称,《专利法》的修改有望今年年内完成。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对故意侵权者规定了最高五倍的惩罚性赔偿,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3月28日,李克强在博鳌亚洲论坛2019年年会上表示,我们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切实维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目前,《草案》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次修法将引入加倍惩罚的赔偿机制、大幅提高法定赔偿额,要让严重侵权假冒者承担付不起的代价。不允许强制转让技术。“我们言出必行,对违法者依法严肃处理。”
李克强还表示,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必须遵守的国际规则,可以更好吸引外资,也是中国自身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内在需要。中国将为内外资企业提供一视同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非歧视”原则体现竞争中性
引发业内人士关注的是,此次修改建议还包括“在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原则中增加‘非歧视’原则”。
最新公布的《外商投资法》已经确定了“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外资监管模式。多位业内人士认为,这一修订首先是落实国民待遇原则。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崔凡对第一财经记者解释说,上述修改建议与《外商投资法》第三十条的精神是一致的,都体现了竞争中性原则的要求。
《外商投资法》第三十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往,关于开放的讨论往往发生在市场准入环节;而现在,越来越多的政策关注者开始把目光投向“破除垄断”和“竞争中性”议题中。
这也与此前李克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等关于“竞争中性”的表述一脉相承。
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专家委员会成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徐士英对第一财经记者说,营商环境最重要的是一视同仁、公平竞争。政府许可审批与此最为相关,“看来竞争中立政策已经开始产生实际的影响”。
中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韩文秀在3月举行的2019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称,各类市场主体都是价值的创造者,是全球供应链的参与者。要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按照竞争中性原则,为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搭建公平竞争的舞台。
“我们要以第二次入世的勇气和决心,加强统筹谋划,以解决结构性议题为契机,变外部压力为内生动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一举多得。“韩文秀说。
3月15日,李克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后会见中外记者时指出,我们对外开放是自主的抉择,而且我们要引入竞争中性的原则,也就是对所有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地对待,同样,对中国国内各类所有制企业都应该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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