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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聚焦数字经济时代网络治理的检察担当

编辑/2019-12-18/ 分类:智能时代/阅读:
“第三届 互联网 法律大会·检察论坛”在杭州举行,与会专家聚焦—— 数字经济时代网络治理的检察担当 2019年11月24日,“第三届互联网 法律 大会·检察论坛”在浙江省杭州市成功举办。该论坛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大学、阿里巴巴、蚂蚁金服集团主办,国家检 ...

“第三届互联网法律大会·检察论坛”在杭州举行,与会专家聚焦——

数字经济时代网络治理的检察担当

2019年11月24日,“第三届互联网法律大会·检察论坛”在浙江省杭州市成功举办。该论坛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大学、阿里巴巴、蚂蚁金服集团主办,国家检察官学院浙江分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汇聚了来自全国100余名法学专家、互联网企业精英和司法实务工作者。论坛以“数字经济时代的法律创新”为主题,围绕互联网空间社会治理的检察实践、互联网经济犯罪的法律问题与创新和互联网技术下刑事证据制度三个板块进行了深入交流和研讨,并发布2019年度浙江省互联网十大检察案例。

数字经济发展与互联网空间治理

数字革命改变世界,数字经济引领发展。2018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超30万亿元,占GDP的1/3。与会代表指出,当前世界互联网技术以惊人的速度突飞猛进,中国互联网技术及应用在许多方面领跑全球,带来持续的产业变革。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经济是人类技术发展到当今时代的产物,这种新的生产力形态已经对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产生了颠覆式的改变,未来的变局还将更加波澜壮阔。

技术中立,用之在人。作为一把双刃剑,数字技术运用在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被用之于攫取非法利益甚至违法犯罪活动。有代表指出,互联网企业站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潮头浪尖,要直面各种层出不穷的治理难题和网络黑灰产的威胁,这些网络黑灰产业扰乱了互联网企业的正常经营,严重威胁着网络空间的秩序和安全。有专家指出,互联网已经成为非法集资宣传的主要渠道、活动的主要领域,非法集资在形式上披上互联网的外衣,行骗手段更加隐秘,给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互联网空间已日趋成为人类活动的“第二社会”,应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的社会治理重要领域之一。与会代表认为,互联网空间治理应当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之中,推动在互联网治理领域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共治大格局,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网络空间治理共同体。要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的要求,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

需加快司法转型革新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数字经济发展客观上形成司法创新的“倒逼机制”,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与会代表普遍认为,新时代和任何时代不同,经济社会格局在表现形态上处在推陈出新的持续加速状态,虽然挑战形势十分严峻,但亦为法治创新提供了土壤,为开创“中国之治”提供了不可错失的契机。与会专家指出,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要实现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的创新,加快推进数字经济法治体系建设,有效破解数字经济司法难题,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良法善治。还有专家认为,面对网络犯罪新形态带来的司法挑战,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需调整和变革刑事诉讼的思维和方式、对策和策略。也有专家提出,司法机关不能过度“依赖”技术化,要从革新诉讼理念为起点,推动诉讼模式革新,在诉讼模式更新需要的框架下来运用职能技术。

提升检察机关参与互联网法治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是我国制度优势之一。与会专家普遍认为,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习近平总书记委托的公共利益代表责任,检察机关应当努力成为互联网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全面发挥独特的优势和作用。与会者达成共识,认为检察机关应当持开放的、创新的理念,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积极参与数字产业法律治理。观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1)运用前沿的、先进的数字技术,丰富检察办案方式、更新检察监督模式,打造适应性的“智慧检察”办案模型。(2)积极参与确立崭新的网络治理规则,树立检察机关在互联网权利义务分界、网络治理规则确立、网络违法犯罪责任确认中的主体地位。(3)加强实践办案经验总结和提炼,提升检察机关参与互联网法治治理的系统性,把“碎片化治理”整合提升成为“综合性治理”。(4)积极推动数字经济法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建设,培养互联网检察人才。

(作者分别为国家检察官学院浙江分院院长、教务长、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做数字经济的法治守护者

贾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今年是互联网诞生50周年,也是中国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25周年。25年来,我国数字技术突飞猛进,数字产业强势崛起。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界经济数字化转型是大势所趋,新的工业革命将深刻重塑人类社会。我们既要鼓励创新,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也要关注新技术应用带来的风险挑战,加强制度和法律体系建设。”数字经济时代,传统的法律理念、手段、制度、技术等面临全面挑战,很多法律规定、办案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要求,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与互联网企业精英共同谋划数字经济时代法律创新的理念、制度与路径。

浙江是数字经济强省。浙江检察机关紧扣省委数字经济“一号工程”,突出互联网领域治理,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2016年我们开展网络诈骗、P2P平台、电子商务“涉网三领域”犯罪专项整治;2017年积极推动成立互联网法治研究联盟;2018年引入“互联网法律大会·检察论坛”,永久落户杭州余杭梦栖小镇。近年来我们办理的“淘宝刷单”“撞库打码”等多个典型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今年9月,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的通过互联网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减肥胶囊案,是全国首例互联网公益诉讼案。我们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大力推进网络治理维稳,在网络犯罪案件每年以30%以上增幅递增的办案压力下,坚持宽严相济、矛盾化解、诉源治理多管齐下,深入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网络犯罪不捕不诉率实现每年7个百分点以上递增。这些探索突显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在数字经济发展大局中的职责使命和角色担当。新时代,浙江检察机关将主动顺应数字经济发展大势,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坚定地做数字经济的法治守护者、参与者和建设者,在推进互联网法治治理上走在前列。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开辟了“中国之治”的新境界。《决定》对“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作出专门部署。数字经济的法治体系和法治能力现代化建设,是数字经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压舱石”,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试炼场”。

我们要敏锐把握和积极回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动向、法治新需求,多维发力、相向而行,共同助力数字经济循法而治、向善而治。站在司法理论和实务界共同的立足点上,一是要实现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的创新。在数字经济的法治供给侧改革中,要在创新与规范、法治与自治中寻求最优平衡点,从扼杀型、被动型思维向防控型、前瞻型思维转变,充分运用“留白”手法,既要防止“过宽”,又要防止“过严”,全面提升依法治理、协同治理的能力。二是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法治体系建设,有效破解网络黑灰产的法律规制、数据财产的确权、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数字经济司法难题。三是要加快构建与数字经济法治体系相适应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数字经济法治体系与法治能力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理论和智力支撑。

互联网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王祺国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互联网时代违法犯罪现象的客观存在,要求作为刑事诉讼中上承侦查下启审判和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开展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应当在实践和引导互联网法治治理上更全面协调充分地发挥独特的优势和作用。检察机关有责任、有能力成为互联网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网络犯罪和犯罪网络化已经成为打击和防范新型犯罪的主要矛盾,特别是网络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诈骗犯罪异常猖獗,这些新型犯罪随着我们国家的互联网产业迅速发展而不断涌现。从实践看,新型犯罪形态的组织形式、主观故意、证据链条、作案手段、受害人和危害后果的精准确定等从内涵上、模式上给司法机关带来严峻考验。司法机关对网络犯罪从管辖、调查取证、事实认定、定性处理、追赃挽损到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取得化解矛盾、释法说理、维护稳定的良好办案效果,以及有效做到治理网络犯罪的后半篇文章等,都需从整体上调整和变革刑事诉讼的思维和方式、对策和策略。

检察机关应当持开放、创新的理念和方式为互联网事业、数字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积极全面履行职能、参与数字产业法律治理,特别是依法严厉打击当下各种不断涌现的新形态的网络犯罪。应当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形势下,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全面参与互联网法治体系与法治能力现代化建设。与此同时,既全面主动履行好职责使命,又严格守住权力边界,保持检察司法的谦抑性,防止“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把握不妥而对数字经济发展造成遏制态势,挫伤互联网企业的创新活力。

阻断网络黑灰产犯罪

余伟民 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

当前,世界互联网技术以惊人的速度突飞猛进,中国互联网技术及应用在许多方面领跑全球,带来持续的产业变革。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经济是人类技术发展到当今时代的产物,这种新的生产力形态已经对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产生了颠覆式的改变,而且这种改变才刚刚开始。随着网民人数的不断增加,互联网已经深入到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

对互联网企业来说,这既是千载难逢的机遇,也给数字经济时代的社会治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互联网企业站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潮头浪尖,直面各种层出不穷的治理难题和网络黑灰产的威胁,这些网络黑灰产业威胁着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手段变化日新月异,严重威胁着网络空间的秩序和安全。据国际有关权威机构的统计,互联网黑灰产每年在全球范围内都造成惊人的经济损失,并且预测,到2021年互联网黑灰产给全球造成的损失将高达6万亿美元。近年来,国内因互联网犯罪导致巨额经济损失的案件也逐年增多,需要我们不断加大对网络黑灰产最新趋势和发展的研究,力争在黑灰产起步阶段阻断犯罪,阻止危害后果的发生,提升治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十九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互联网司法的创新实践,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的司法需求,有力地打击了网络犯罪,保障了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在互联网空间法律治理中,互联网企业应该肩负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其中,为中国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要重视网络谣言治理

卢建平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注意力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悄然崛起。所谓注意力经济,是指最大限度地吸引用户或消费者的注意力,通过培养潜在的消费群体,以期获得最大的未来商业利益的经济模式。在这种经济状态中,最重要的资源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货币资本,也不是信息本身,而是大众的注意力。注意力经济形成的新业态,冲击着传统商标、品牌,挑战现有经济秩序和竞争规则。

这种以主观评价为主的经济形态大放异彩的同时,网络谣言作为一种新型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也如期而至。由其主观属性决定,注意力经济是异常脆弱的,极易受攻击。企业的良好口碑、商誉往往会被网络谣言毁于一旦;消费者对于某个品牌或商品的注意力也极易转移或被分散。

利用网络谣言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事例类型有利用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机制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相关企业的商誉、商品信誉,破坏市场秩序和竞争规则,而且危及信息经济或注意力经济的基础即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严重的甚至危及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注意力经济时代,如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如何规范竞争,关系重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各级司法机关要根据中央的要求,聚焦注意力经济时代作为不正当竞争手段的网络谣言,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法律,综合德治法治和技术治理,以有效遏制网络谣言的蔓延势头,实现信息经济或注意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检察机关在智能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林维 中国社科院大学副校长、教授

智能时代的检察工作要加强在检察工作的智能技术应用,推动检察工作体系和检察能力现代化,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助力公正司法。

当下,信息技术和司法程序紧密集成整合,司法运行机制和工作模式越来越电子化、网络化、智能化,检察机关要以此为契机,紧密跟踪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力开展智慧检察建设,对检察工作流程进行科学合理的变革和重塑,迅速提升检察工作水平。不过,如果过多地、始终地强调司法运行模式中的信息技术的运用,简单地讨论一系列技术在司法过程中的应用,而不强调司法技术所带来的诉讼模式的演变、诉讼理念的革新,就可能使得所谓的智能治理过度技术化。因此,检察机关不仅仅要成为智能技术的司法运用平台,也应该成为智能诉讼观念的变革平台。同时,必须要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在智能社会法律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要同时成为智能社会法律权利确认的平台,为实现网络法治贡献中国的检察方案。

未来线下线上的生活和行为在更大程度上将得到融合,各类法律行为的线上线下界限也将更为模糊,各类案件在很大程度上都具有涉互联网因素,检察机关应当首先在理念上具备普遍的互联网思维,要对互联网技术所引发的案件的新情况新特征具备充分认知和提前预判。检察机关应当对互联网案件所涉及问题的法律政策进行深入讨论、论证、确定,突出重点,坚持改革创新,对其中网络犯罪、数据、个人信息、网络平台治理、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进行优先研究,实现网络检察监督规范化、常态化、体系化。在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充分运用互联网案件刑事诉讼的主导性,认真发挥民事行政案件监督的精准性,稳妥、合理地运用互联网公益诉讼,定期发布互联网检察指导性案件,树立检察机关在互联网权利义务界分、网络治理规则确立、网络违法犯罪责任确认中的主体地位。

“执法如山”与“执法如水”

陈忠林 重庆大学教授

随着网络全方位、深层次渗透现代经济社会各领域,网络犯罪也日益成为现代社会的严重威胁。为应对这一严峻挑战,刑事司法不仅需要随之调试改变,更重要的是还应该将司法理念的重点从追求法律的形式正义、强调维护法律权威为目标导向的“执法如山”,转化到重视法律背后的情理性、以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公正为目标导向的“执法如水”上来。必须强调的是:新时代法律的权威不是依赖于惩罚手段,而是来自于民心所向。因此“执法如水”不仅不会损害法律的权威,而是会从根本上、深层次提高法律的权威。

“执法如水”第一个层面的要求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理解法律的内容。这意味着必须用全面、科学、系统的思路来理解法律。刑法不是一个个孤立的条文,而是由宪法、刑法原则、总则、分则和相关法律规范,根据一定效力等级有机联结而成的整体,每一条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的刑法规定,都必须根据这个规定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案件事实来决定其具体含义。网络犯罪看似与传统犯罪差异巨大,但从系统角度出发,必能找到规范之矩。

“执法如水”第二个层面的要求是抓住法律本质,坚持人民中心。什么是我国刑法的本质?根据宪法、立法法等法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法律反映人民的意志”等明文规定,我们的刑法当然应当是人民意志的反映,我们当然以人民的意志作为理解和适用法律的根本指导和最终标准。所谓人民意志,作为评判、指引人民行为规范的,通常就是公认、通行的常识、常理、常情等方面的经验形态。而我们的刑法则应当是上述内容的具体化、规则化、制度化。严格依照法律理解适用法律,当然就意味着必须以常识常理常情正确理解刑法规范的基础、指导、灵魂和判断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是否正确的标准。

在鼓励创新与惩治犯罪中寻找平衡点

王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自2010年以来,互联网已经成为非法集资宣传的主要渠道、活动的主要领域。非法集资在形式上披上互联网的外衣,行骗手段更加隐秘、作案手段更加狡猾,这也给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是,司法解释所确定的关于此类犯罪的本质特征没有改变。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互联网金融犯罪也没有改变金融犯罪认定核心标准和要求。

非法集资现在非常猖獗,作为一个涉众型经济犯罪,给社会带来巨大维稳压力。所以,在处理互联网非法集资案的时候,除了要关注案件法律适用之外,还需要注意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要做到“三个效果”的辩证统一。在保护民营企业这个大背景当中,要防止非法集资罪不断被扩大适用的冲动,正确区分好正当融资和非法集资两者之间的关系和界限——这个罪与非罪的标准始终是未曾改变过的。所以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需要严格从四个特性构成方面来确定、抓住其要件。同时需要注意,就算是形式方面具备了四个特性,还需要在后端查明吸收的资金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是否能够及时清退。如果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检察机关是可以不起诉的。我们应该在后端开一个出罪口,防止一旦形式上构成就一律予以打击,导致打击面扩大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指导全国打击非法集资的司法适用统一,2018年出台的第十批指导性案例专门把周辉集资诈骗案纳入其中,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犯罪之间的界限——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打击非法集资在四个方面需要关注的焦点,把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和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紧密地联系起来。这也再次说明,我们需要在鼓励企业创新、维护社会稳定和打击非吸犯罪中找到更为稳妥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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