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本报讯(劳动报记者叶佳琦)昨天上午,《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记者了解到,该《条例(草案)》将以加强监管与防控风险为主线,借鉴银证保等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守风险底线。
基于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考虑,《条例(草案)》设定了相应的经营规则,加强与现有行业准入监管规则的衔接。以指引性条款确定地方金融组织设立资质,并未增加市场准入条件。同时,优化日常监管的制度设计。针对监管地方金融组织的共性需求,规范日常经营行为,确立审慎经营、消保义务、信义义务、经营信息报送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等制度。
《条例(草案)》设定了市场退出机制。地方金融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资产状况证明以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可以自愿解散组织或者退出市场。同时,明确行为底线。严禁“资金端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与“资产端的自营或受托发放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的行为”,督促地方金融组织严守风险底线。
近年来不少领域“泛金融化”特征突显,风险点多面广,呈现突发性、隐蔽性、分散性等特点,跨市场跨行业跨领域的风险层出不穷。为了落实地方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执法措施,《条例(草案)》规定,完善现场检查措施。将“查封场所、设施”和“查封、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嵌套进现场检查,赋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有权进入有关单位开展延伸调查的权限。针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定了认定不适当人选、责令暂停部分业务等监管措施。
此次立法还优化部门执法协作。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风险情况,建议市场监管、司法机关、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等采取相应管理措施,控制“人财物”等风险处置关键环节。
《条例(草案)》还对本市近年来有效的区域金融风险防控处置经验进行了立法转化,从制度上防控金融风险:明晰风险处置主体权责边界。明确地方政府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在风险处置方面的责任分工,同时要求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职责。
《条例(草案)》强化重大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对地方金融组织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接管,指定其他同类地方金融组织实施业务托管、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开展行政清理等措施;并根据不同情形终止重大风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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