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为回归:社区矫正以法律刚性彰显柔性治理
从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发展历程来看,社区矫正不是新生事物。2003年,社区矫正工作首先从天津等地开始试点,此后由点到面,逐步在全国推开。16年来,全国累计接受社区矫正对象达478万,累计解除矫正对象411万。近几年每年接收矫正对象50多万,解除矫正59万,正在列管的有126万;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一直维持在0.2%的低水平。从实施效果看,社区矫正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刑罚执行成本,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司法文明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多年来的社区矫正工作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一次生动的法治实践。
2011年,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写入刑法,使这项工作有法可依。因应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社区矫正法将这一制度进一步具体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新法重申,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通过监督管理、教育帮扶,促其在社会化环境下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悔罪意识,消除重新犯罪因素,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这部社区矫正法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原则和目标。社区矫正适用的四类人员都要经过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的不良影响。目前来看,社区矫正对象有90%以上都是缓刑犯,且一般都属于初犯、偶犯、过失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通过适度监管和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可以做到顺利回归社会。
二是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法对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作了许多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居委会、村委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服务、项目委托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提供心理辅导、社会关系改善等专业化帮扶等。
三是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社区矫正法就信息化核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作出专门规定,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运用手机定位、视频通话等信息化核查方式掌握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根据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不服从管理的五类特定情形的矫正对象,可以按照规定的批准程序和期限,使用电子腕带等不可拆卸的专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四是充分考虑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因素,因人施教,实施个别化矫正。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这个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组成。要把矫正小组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抓手,对矫正对象实施有效管理,组织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荆 龙 |本文系作者授权本站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