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通报患病女企业家羁押期间身亡:系其本人不愿住院
一、关于周广华涉嫌犯罪羁押及治疗情况
周广华,女,1959年1月25日生,原迁安金属线材厂工人,2009年退休后参与迁安馨苑房地产公司项目开发,迁安馨苑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燕克江给予20%的股份,任股东。2018年6月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和行贿犯罪,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以下简称“一看”)。
周广华既往患有肺结核、肺大泡等疾病,羁押期间身体状态比较稳定,生活能够自理,“一看”对其采取病号待遇。2018年12月18日“一看”安排周广华去开滦总医院和唐山传染病医院外诊。周广华从2019年2月2日至8月9日没有治疗记录,生活正常。8月10日周广华出现咯血情况,至9月3日周广华一直在所内治疗。2019年9月4日,因周广华出现胸闷气短等症状送开滦总医院外诊后,回所输液治疗。次日上午周广华突然瘫倒,“一看”拨打120送唐山市人民医院抢救。9月8日,周广华在唐山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调查认定事实
(一)关于4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未批的调查结论。
2018年9月28日,“一看”向玉田县公安局申请变更周广华强制措施,因案件已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故玉田县公安局未受理。次日,“一看”电话向玉田县检察院建议变更周广华强制措施,因无书面申请,玉田县检察院未予回复。
2018年11月20日,“一看”向玉田县法院发出书面《周广华患病情况说明》,同月27日周广华家属向玉田县法院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玉田县法院委托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以下简称市中院技术室)鉴定。2019年1月4日,“一看”根据要求向玉田县法院补交鉴定所需周广华近期病历的同时,再次发出书面《周广华患病情况说明》。1月30日,依据受委托作医学鉴定的唐山市工人医院“止血,待咯血控制后行支气管镜检查进一步明确诊断”的结论意见,市中院技术室出具了结论为“对症治疗、病情稳定后复查”的《医学诊断审查意见》。3月25日,玉田县法院依据该《医学诊断审查意见》作出不予变更周广华强制措施的决定,并电话告知家属和“一看”。告知程序过长,属工作作风懈怠。
玉田县法院办理周广华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所用表格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医学诊断审查意见》中,对周广华的身份表述为“罪犯”用词不当,应表述为“刑事被告人”。
(二)关于“一看”民警、驻所医生不文明行为的调查结论。
“一看”民警在2019年9月5日凌晨从医务室送周广华回监室过程中,因门口有门坎,车没有扶手,于是脚蹬平板车助力,不存在脚踢问题,但存在语言不文明问题。驻所医生给周广华治疗时,存在态度不好的问题。
(三)关于案件审限、人员羁押问题的调查结论。
周广华职务侵占、行贿案审理和羁押法律手续齐全,不存在超审限和超期羁押问题。
(四)关于周广华“其拒绝”住院治疗问题的调查结论。
2018年12月18日,在唐山市传染病医院就诊时,医生建议住院,因周广华不愿住院,诊断医生在病历上进行了标注,“一看”陪同医生按“一看”规定在病历上签字。
三、关于对控告申请的调查及相关问题的处理
经调取周广华体检、治疗、病历等材料,由法医分析研究审查后意见如下:“周广华属于因病死亡。致死具体原因是何种疾病,必须对周广华尸体进行解剖检验才能明确。”虽经工作,但周广华家属表示不同意尸检。
调查认为,周广华在“一看”羁押期间一直进行治疗,根据病情的发展曾经三次出所外诊,病情恶化后也及时送唐山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因病在唐山市人民医院死亡。玉田县检察院和玉田县法院的办案人和主管领导,在工作中虽然有不规范的行为,但不存在应该变更强制措施未变更的问题,其行为与周广华的死亡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法律义务,导致滥用职权造成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况,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经调查,虽未发现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办案机关执法司法活动中确存在不规范、不文明问题,已逐一确定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并进行问责。其中,对工作不规范、工作作风懈怠负有领导责任的市中院技术室原主任和玉田县法院分管副院长予以诫勉谈话;对语言不文明的“一看”民警予以党内警告处分;对工作不规范、工作作风懈怠的市中院技术室法医和玉田县法院主办法官予以警告处分;对工作态度不好的“一看”驻所医生、工作不认真不规范的负责办文办电的“一看”工作人员和工作不规范负有领导责任的玉田县检察院主管副检察长及工作不规范的两名承办人予以严肃批评教育。同时责令“一看”所长、政委作出深刻检查。
唐山市政法机关将以此为鉴,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坚决根除执法过程中作风懈怠及不文明、不规范等问题。
以上情况特此通报。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唐山政法工作的关心支持!并恳请对唐山政法机关工作继续监督。本文系作者授权本站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