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销税款缓税利息暂免征收
编辑/2020-04-16/ 分类:智能时代/阅读:
本报讯(记者 孙杰 )财政部昨天通知,为稳定加工贸易发展,减轻企业负担,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同时,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 总局还联合发布公告,即日起,将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至所有 ...
本报讯(记者 孙杰)财政部昨天通知,为稳定加工贸易发展,减轻企业负担,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同时,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还联合发布公告,即日起,将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至所有综合保税区。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就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三部门最新公告表示,为统筹内外贸发展,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自2020年4月15日起,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
根据三部门在2016年发布的通知,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已扩大到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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