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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有江苏率先探索的贡献

编辑/2020-05-25/ 分类:智能时代/阅读:
夏道虎 曹伟 摄 刘华 曹伟 摄 龙翔 车捷 魏青松 本人供图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 法律 ,民法典是民事法律的集大成,每一个人的生活都将因这部法典的诞生而被深刻影响。日前,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内容 ...

夏道虎 曹伟 摄

刘华 曹伟 摄

龙翔

车捷

魏青松 本人供图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是民事法律的集大成,每一个人的生活都将因这部法典的诞生而被深刻影响。日前,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内容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民事活动,涉及了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引起参加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们热议。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鹿伟 徐苏宁张瑜(图片除署名外均为记者拍摄)

全国人大代表夏道虎:

民法典草案中多项规定,有江苏率先探索的贡献

“民法典通篇体现了以民为本的立法思想,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夏道虎说,民法典第一次引入了私生活安宁这一权利,适应了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对人格权保护的需要,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性。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坠物”等问题的回应,在夏道虎看来,展现了运用法治手段应对高风险社会带来侵权威胁的中国智慧。

夏道虎介绍,近年来的很多司法经验成果也在民法典中被吸纳与肯定。如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等,都有着江苏徐州贾汪、铜山法院率先探索实践的贡献;再如民法典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也与江苏等地法院的长期探索相关。

全国人大代表刘华:

建议对个人不良信息定期保存,超过5年应删除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华在审议民法典草案时,建议增加“信用评价人定期删除不良信息义务”的相关内容,明确限定信用评价人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刘华说,一方面,这是实现信用社会建设与个人信用记录保护之间平衡的需要。不良信息属于对民事主体信用的负面评价,应当对其设定一定的保存期限,防止对具有不良信息的民事主体污名化、标签化。另一方面,定期删除有利于强化信用评价人对民事主体信用记录的主动维护。刘华建议删除将“按指印”作为书面合同成立条件的规定。“按手印”作为一种辅助认定合同订立主体的依据更为适宜。

全国人大代表龙翔:

南京20多位法学家和律师提交建议

“纵观民法典草案,通篇都突出了一个‘民’字。这是人民的‘民’,也是‘民事’的‘民’”。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说,民法典将国家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对个体尊严的维护、对个体发展的保障,渗透到草案的每一个条款中。

去年底,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的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征求南京相关高校、律所的20多位法学专家和资深律师的意见,还征求市“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意见,共征集到50多条意见建议。经过梳理,南京在这次意见征集中共形成了30条修改建议,并报给了全国人大。一些意见已经在提交这次大会审议的草案中得以采纳。

全国人大代表车捷

聚焦社会热点问题,让民众获得更有尊严的生活

在民法典草案征集意见过程中,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车捷曾积极参与其中。他说:“我国民事领域即将开启法典化治理的‘民法典时代’。”

车捷表示,草案积极回应了社会发展带来的新的挑战,在各领域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着力改善民生,让民众获得更有尊严的生活。草案为适应时代发展,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突出保护人民的名誉权、隐私权;还增设了居住权专章,保障弱势群体“住有所居”,为老年人以房养老等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对社会关注的“高空抛物如何追责”“个人信息泄露如何担责”等热点问题都一一有回复。民法典对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系统规范,体现出民法典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权利法典。

全国政协委员魏青松:

民法典回应社会热点,处处彰显民生关注

“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将因这部法典的诞生而被深刻影响。”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长、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魏青松认为,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互联网、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如雨后春笋般茁壮发展,为人民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法律制度的应对带来诸多的挑战。魏青松说,民法典也不能原地踏步,更不能脱离人民生活。这次民法典草案积极回应社会热点诉求,处处彰显民生关注。魏青松认为,民法典一方面必须保持稳定,但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一定还有可以完善的空间,以后如确有需要,可以不断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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