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法律修改进行时:推动全生命周期应急管理
目前,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法律修改和制定工作提上日程,相关的地方立法也在加速。
全国两会结束后,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法律修改和制定工作提上日程。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晨光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建议在修改《传染病防治法》时,大力推动“全生命周期应急管理”“部门协作”“联防联控”等新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方针,建立统一有效的指挥和管理机制,对传染病疫情防控进行全周期的科学化布局,鼓励更多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法人和个人参与到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中。
6月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主持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座谈会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晨光等诸位专家学者先后发言,就完善我国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体系、提高医疗救治水平、发挥中医药作用、强化科技支撑、完善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关的地方立法也在加速。近日,北京市卫健委等部门起草了《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依据草案,北京市拟规定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还将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社会报告、举报制度。
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根据4月17日审议通过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拟在2020-2021年制定修改的法律有17件,其中包括传染病防治法。
民法典是其中最新通过的一部。在提交给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审议稿中,民法典草案在物权编、合同编等部分,都增加了疫情防控的相关内容。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认为,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形成公共卫生和应急管理方面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需要从三个方面开展立法修法工作。
首先,要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
其次,要加快制定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根据公共卫生领域深化改革、健全制度体系的需要,制定新的法律、修改其他法律。
最后,还要在制定修改生态环境、社会管理、行政处罚、国家安全等方面有关法律时,将公共卫生法治保障融入各项法律之中。
对于传染病防治法的修改,王晨光认为,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应当与其他相关法律的修订全盘统一考虑,做好顶层设计,处理好各种法律之间的关系,保持用语、程序、标准、主体的一致性,确保各项制度衔接配套。
比如,《传染病防治法》针对突发传染病使用的是“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而《生物安全法(草案)》采用的是“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二者明显不同。
王晨光还建议,把《传染病防治法》中有关疫情公布、预警期宣布和应急响应启动的权限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相统一,都下放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为对这些权力进行有效约束,可以规定‘必须同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有权暂停或撤销下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王晨光说。
创新应急联动机制
疫情防控需要加强协同,这包括公共卫生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协同。
王晨光认为,此次疫情防控初期,大量人员涌向三甲医院,不仅得不到及时救助,而且造成大范围交叉感染。如果我们能够像英国等一些国家那样建立较为完善、有效的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如家庭医生,就可以通过电话或网络预约的方式进行预检,然后按照分诊制度,有序分流到有关专门医院。这样就能有效避免大量病人或疑似病人拥堵或集中到医疗机构,造成院内交叉感染和资源严重短缺的现象。
不仅是医疗卫生体系内的协同,应对突发事件时,还需要全社会各部门的协同。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认为,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缺少关于“应急联动机制”方面的规定,建议通过修改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地设立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
“此次疫情防控的经验之一就是充分发挥基层社区防控一线主体作用,尤其在人口密度大的区域。这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否正确、妥善处理至关重要。”肖胜方告诉记者。
王晨光建议,把应急状态下的应急措施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基本制度建构打通,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措施与常态下的公共卫生项目和相关机制,比如改水改厕、健康促进和健康生活方式等结合起来,建立完善常态与应急状态的转换机制。
“防疫过程中的一些卫生习惯,应当和常态下的公共卫生活动结合在一起,并长期保持下去,建设一个文明健康的社会环境。”王晨光说。
增加完善应急防控措施
完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还需要吸取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有益经验并不在现有法律规定当中,王晨光建议在修法时增加并完善应急防控措施,如“居家隔离”“封闭式管理”“闭环管理”等新措施,为这些措施提供法律根据。
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则是首次提出。此前有卫生法专家认为,可以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上升为法律。还有专家认为,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是完善立法体系的需要,目前一些省区市正在制定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需要一部上位法进行统领。
近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已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明确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社会报告、举报制度,将北京12345市民服务热线作为统一的社会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不得阻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报告。
还规定,单位和个人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经查证属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发挥重要作用的,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对非恶意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协副会长刘守民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已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要广开言路,不仅要把现有的上报制度和网络直报系统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而且要把职业人员和社会渠道所传播的信息,都及时纳入信息收集的正式渠道内,打破单纯依靠官方信息收集渠道的路径依赖。”王晨光说。
(作者:王峰 编辑: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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