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马厅官与儿子同庭受审,法院通过户外LED大屏直播庭审过程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中院27日消息:7月26日,该院通过远程视频庭审系统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宁夏公安厅国内安全保卫总队原总队长王小平(副厅级)受贿、王鹏飞(王小平长子)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
石嘴山市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王小平利用担任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吴忠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468.8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王小平非法收受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吴建华、马荣富的财物,为其提供帮助,提升了吴建华、马荣富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当地的影响,充当“保护伞”。被告人王鹏飞通过被告人王小平担任吴忠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0万元。
王小平、王鹏飞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石嘴山中院通过户外LED大屏幕直播了庭审过程。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法进行评议,择期宣判。
王小平1963年4月出生,宁夏固原人,1985年从宁夏人民警察学校公安专业毕业后,就一直在公安系统任职。
他从基层派出所民警做起,后任职于固原县公安局、西吉县公安局、固原市公安局等单位,2006年任泾源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局长。
2008年,王小平调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次年7月任交通管理局副局长,两个月后任局长。
2014年,他再次到地方任职,任吴忠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去年1月任自治区公安厅国内安全保卫总队总队长,去年6月被查。
今年1月,“双开”通报称,王小平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其儿子在工程招投标方面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王小平身为党员和政法机关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薄,执法犯法,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王小平简历
王小平,男,汉族,1963年4月出生,宁夏固原人,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宁夏党校大学学历。
1983.09—1985.07 宁夏人民警察学校公安专业学习
1985.07—1988.08 固原县公安局张易派出所民警
1988.08—1994.12 固原县公安局什字路镇派出所所长
1994.12—1996.08 固原县公安局文化街派出所所长
1996.08—2000.09 固原县公安局文化街派出所所长
2000.09—2002.07 固原县公安局副局长
2002.07—2003.05 固原市原州区公安局副局长
2003.05—2005.11 西吉县公安局副处级侦察员、局长
2005.11—2006.09 固原市公安局副处级侦察员、实验区分局党支部书记、局长
2006.09—2008.04 泾源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8.04—2009.07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
2009.07—2009.09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副局长
2009.09—2013.01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
2013.01—2014.09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总队)局长(总队长)
2014.09—2014.10 吴忠市委常委
2014.10—2019.01 吴忠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
2019.01—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国内安全保卫总队总队长
2019年6月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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