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办公被勒颈致死:工伤认定需回归事实与法律
视点
确定当事人遇害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是当地有关部门处理这起工伤申请的难点。
疫情期间在家办公时遇害,算是工伤吗?日前的一则热门新闻,引发公众对此问题的讨论。
据媒体报道,6月18日,黑龙江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女员工柴媛在家办公时,被一男子入室用数据线勒颈致身亡。被害人家属认为柴媛应被认定工伤,其单位也同意协助申报。大庆人社局先是表示柴媛不属于工伤,后称已受理申请,但目前还没有结论。
归结起来,公众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一是在家办公时,家算不算工作场所?二是因刑事案件遇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第一个问题其实是个伪问题。受害人所在单位要求员工在家上班,受害人接受单位安排在家办公,也有相关证据证明当天她的确在家办公。在此情形下,将“家”视为工作场所并无异议。
第二个问题才是真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这里清晰地给出了认定工伤的三个基本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就该案看,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这两个要素,柴媛已具备。
但其遇害的“因”,从目前的报道看,还不能确认是她“履行工作职责”。
以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受害人邓世平为例,邓世平老师是在履行其工作职责过程中,得罪了学校工程承包人而惨遭杀害。现在邓世平已被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这合法合规。
柴媛被害和邓世平被害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后者是因其职务行为而起,前者与她的工作还未建立因果关联——至少就现有信息而言是这样的。换言之,眼下得确认,当事人柴媛是否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遇害。
也因此,进一步确定柴媛遇害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就成为当地有关部门处理这起申请工伤事件的难点。
由于当事人已死亡,这其中的难度显然不小,也成为考量当地有关部门行政智慧的难题——既不泛化也不收紧理解,理应成为有关部门即时校准的原则。
应当说,法不外乎情理。工伤保险本就是情法交融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工伤保险为职工撑起了一把“法律伞”,使职工在遇到工伤时能够迅速且方便地获得理赔,而无须再卷入耗时且费力的仲裁或诉讼中;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又有其相对固定的保障范围,它毕竟不是一个万能险,什么都可以往里装。
我认为,在工伤保险补偿之外,也应有其他社会保障和政府保障举措,可化解柴家痛失亲人的困顿。
在网上,很多人认为工伤认定不应太“保守”,并将此事跟之前的很多争议性案件——如“廊坊法官在家写判决急病身亡,市人社局不认定工伤遭法院驳回”、“长沙一女子值班期间遭性侵,市人社局不认定工伤遭法院驳回”等进行打包解读。
这番观点本身并无问题,也反映了民众的现实诉求:对工伤确实不宜“收紧式理解”。但不收紧式理解,不意味着要泛化理解,而是要拿捏好宽严有据的平衡,该认定就认定。说到底,工伤认定,最终要回到事实与现行法上来。
□王琳(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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