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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私募监管再出重拳:四项非私募投资活动被禁止;明确私募管理人及从业人员“十不得”!

编辑/2020-09-13/ 分类:智能时代/阅读:
9月11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加强 私募 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来看,该《规定》主要内容分为14条,主要包括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牢牢守 ...

9月11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来看,该《规定》主要内容分为14条,主要包括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牢牢守住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的底线、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行为负面清单、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负面清单,形成了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借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被明令禁止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7月底,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45万家,备案私募基金超过8.8万只,管理基金规模14.96万亿元,创下历史新高,较6月增加6085.36亿元,环比增长4.24%。而4.24%的月度环比增长率也是今年以来最高的,显示了私募基金当前十足的热情。

证监会表示,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以来,证监会一手抓监管,一手促发展,私募基金行业得到快速发展,在支持创业创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图片来源:证监会官网

证监会指出,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普遍性异地经营、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刚性兑付、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业风险逐步显现。结合近年来的监管实践和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有必要重申和明确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本源,实现优胜劣汰,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为此,证监会起草了此次征求意见的《规定》,旨在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负面清单等问题。

证监会明确了以下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活动:(一)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以下借款、担保除外;(二)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此外,在第四条中,证监会还明确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还注意到,《规定》中,证监会还列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包括违反合格投资者要求募集资金,通过互联网、微信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设立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的分支机构以及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等。

图片来源:证监会官网

《规定》第五条还明确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证监会最后表示,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设于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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