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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网购纠纷大数据:超一成涉海淘

编辑/2020-11-20/ 分类:智能时代/阅读:
北京商报讯 (记者 陶凤 王晨 婷)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专题报告。数据显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万件。其中,食品类纠纷占比45.65%,接近半 ...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王晨婷)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专题报告。数据显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万件。其中,食品类纠纷占比45.65%,接近半数,还有11.37%的纠纷案件涉及海淘或进口商品。

总体来看,2017年以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量呈波动走势,2019年同比激增近三成。其中2017年新收1.33万件,2018年新收1.21万件,同比下降9.02%;2019年新收1.56万件,同比增加28.93%。但由于网上零售总额在2017-2019年呈逐年上升态势,因此“每亿元零售额纠纷案件量”呈先下降后波动走势。

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有三成的争议涉及食品安全问题,22.56%的纠纷案件中消费者认为卖家的销售存在虚假宣传或其他欺诈行为,21.65%的纠纷案件由于商品缺少必要的标签标注,9.15%的争议涉及假冒伪劣等产品质量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报告显示约11.37%的纠纷案件涉及海淘或进口商品。据海关统计,2019年全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金额918.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6.9%。随着海淘的普及,该模式下的合同纠纷占比也有所上升。北京四中院今年6月发布的报告也显示,涉食品、药品类的案件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的比例超过70%,其中涉及进口食品的案件超过50%。

如2019年3月,冯某在某平台自营购买一瓶“德国鱼子酱蛋白粉”,并付款588元。在食用一个月后,发现案涉商品容器内有小虫。冯某将平台告之法院并诉请平台退还货款588元,赔偿10倍价款损失5880元。

法院认为,某平台既是案涉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境内提供者,亦是跨境电子商务中个人报关服务的提供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以及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作为经营者,亦应履行法律规定的质量担保义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海淘进口商品来源往往很难查实,甚至一些海淘出卖人也无法确信相关商品的原始来源,也不掌握正品行货鉴别的能力;二是海淘目前大多数仍为自然人卖家,其身份在各大电子商务平台注册信息并非完整公开,而基于平台与卖家之间的协议关系,平台一般也不向维权一方主动或依申请提供完整信息,使得大多数案件都需要维权一方向法院起诉,再申请法院调查或通过起诉迫使平台提供,加大了维权成本和耗费周期,也使得整体维权难度增加。再者,海淘卖家很多都在国外,在中国发起相关诉讼,面临管辖、送达等诸多实际问题,维权成本和难度相比国内买卖合同要大很多。”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告诉北京商报记者。

此外,孙志峰认为,海淘商品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冲突或不同,如进口食品需要加注规范的中文标签,如果未加注或加注不规范,则按照《食品安全法》148条规定要求10倍赔偿金,但基于海淘商品的特殊渠道,不太可能获得规范的中文标签,故该等行为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法》司法实践也有很多不同解读。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关于跨境电商经营者主体身份认定问题,商务部等六部门于2018年11月28日就曾联合发文,明确对跨境电商实施有效监管。关于跨境电商经营者对商品质量问题明知的判定,《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解决跨境消费维权难题,应明确有关电商平台的责任义务。跨境电商平台应承担跨境消费维权的沟通协调义务,建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处理海淘纠纷。这一机制可以通过视频协商等方式克服时间、空间、语言等障碍,以及通过中间人调处,避开漫长的诉讼程序,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文明告诉北京商报记者。

陈文明也建议,我国应该尽快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公约》、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等相关国际公约,同时及时修订国内立法,适当提高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赔偿标准,让“海淘族”得到国内外双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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