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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积累开放经验 上海通过决定贯彻《外商投资法》

编辑/2019-05-24/ 分类:智能时代/阅读:
胥会云 [2019年一季度上海延续了对外资的强大吸引力:全市外商直接投资实际到位金额44.68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0.3%。] 上海表决通过了全国首部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的决定,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5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

  胥会云

  [2019年一季度上海延续了对外资的强大吸引力:全市外商直接投资实际到位金额44.68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0.3%。]

  上海表决通过了全国首部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的决定,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5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第四条提出,上海市积极争取国家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说,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实行试验性政策措施属于国家事权。根据本条的精神,上海应当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承担试点任务,积累开放经验,服务全国大局。

  今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其中提出,“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

  丁伟说,上海是外商投资的高地,在我国全面对外开放的总体布局中具有重要地位。贯彻落实好《外商投资法》,是上海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必然要求。

  上海是外资高地,截至2018年底,上海累计引进外资项目9.7万个,合同外资4712亿美元,实到外资2404亿美元;累计“落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670家,其中亚太区总部88家,吸引外资研发中心441家,其中亚太区以上高等级研发中心65家。

  2019年一季度上海延续了对外资的强大吸引力:全市外商直接投资实际到位金额44.68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0.3%。新设外资项目、合同外资、实际利用外资分别增长43.4%、33.7%和20.3%,新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10家、外资研发中心5家。

  此前,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就始自上海。自国家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以来,按照扩大开放重大举措“尽快使之落地,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的要求,2018年7月上海集中推出了一揽子的扩大开放100条,聚焦金融业开放合作、构筑更加开放的产业体系等五个方面,希望创造一个更全面、更深入、更多元的对外开放格局,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

  近日,上海市金融工作局局长郑杨就表示,上海积极落实“扩大开放100条”行动方案,先后上报了3批31个金融对外开放项目,目前获批17个项目,最近正准备上报第4批项目。

  郑杨同时表示,自贸试验新片区将是一个特殊的、更加开放的经济特殊功能区。上海要争取更有力度的开放突破举措和更大程度的风险压力测试,探索先行跨境资金自由收付。

  《决定》同时提出,在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领域,上海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应当有利于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

  “从表述的顺序来看,是促进保护在前,规范在后。”丁伟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的法律性问题决定,一方面是维护法制统一,保障《外商投资法》在上海的全面贯彻实施;一方面是支持并授权政府在《外商投资法》框架下积极有效作为;同时进一步彰显上海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决心和信心。

  根据《决定》,《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将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

  丁伟说,该《审批条例》制定于1996年,对于有效管理外资、服务外企发挥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外商投资法》全面建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审批条例》的主要制度不再具有上位法依据,主要内容已经不符合《外商投资法》的精神。

  与此同时,上海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不一致的,停止实施。

  目前,上海正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开展与开放政策不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丁伟说,下一步,根据清理工作情况,有关方面将对地方性法规中与《外商投资法》精神不一致的条款提出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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