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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丨日本核污水排海制造“人祸”,全人类将为此买单

编辑/2021-05-07/ 分类:智能时代/阅读:
中国网5月6日讯(记者 赵晓 雯)电影《流浪地球》中有这样一段话:“最初,没有人在意这场灾难,不过是一场山火,一次旱灾,一个物种的灭绝,一座城市的消失,直到这场灾难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当下, 日本 政府似乎正在成为一场灾难的始作俑者。 ...

中国网5月6日讯(记者 赵晓雯)电影《流浪地球》中有这样一段话:“最初,没有人在意这场灾难,不过是一场山火,一次旱灾,一个物种的灭绝,一座城市的消失,直到这场灾难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当下,日本政府似乎正在成为一场灾难的始作俑者。

2011年3月,一场9级特大地震以及随之而来的海啸导致日本东京电力公司运营的福岛第一核电站发生核泄漏,这是迄今为止全球发生的最为严重的核事故之一,与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同为7级。

如果说地震导致的核事故是“天灾”,那么未来日本政府一意孤行将核污水排海,对全人类来说无疑是一场“人祸”。届时,人类世世代代都将为此次日本政府的失智行为买单,没有任何人可以独善其身。

当地时间2021年1月8日,日本东京,福岛第一核电站。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日本排海的核污水真的安全吗?

4月13日,日本政府单方面决定将福岛第一核电站上百万吨核污水排入大海。此言既出,舆论哗然。

核污水排放对跨区域的海洋环境造成的危害是世界公认的,尽管日本对外声称处理后的浓度已大大降低,不会带来危害。个别日本政府高官甚至声称“这些核污水喝了也没事”。

日本排海的核污水是什么?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研究员、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首席专家刘森林表示,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水的来源主要包括海啸涌进电站的水、大量用于冷却事故机组堆芯的水、自然降水与持续流入的地下水。

“日本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除了阻止更多的自然降水与地下水流入已有核污水外,还要对经多核素去除装置处理后的核污水,以及反应堆厂房内的积水进行处理。日本将排放入海的是经多核素去除装置处理后的核污水,氚是核污水中主要的放射性元素。”刘森林说。

据了解,由于当前还没有对氚实现有效处理的技术,近年来,日本一直将核事故污水经过处理后贮存在电站厂址内的大量贮水罐中。截至2021年3月18日,现场存有处理后核污水共计125万吨。预计到2022年夏季,储存罐容量将满,达到137万吨。

日本排海的核污水真的安全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表示,日本拟向海洋中排放的不是核反应堆正常工作时排放的污水,而是因核事故等原因导致核燃料与水直接接触产生的高度危害的污染物。

据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公布的数据显示,福岛核电站的核污染水经二次处理后,仍含有氚、碘-129、铯-135、碳-14等13种核素,其中放射性元素氚的浓度超过正常排放量10倍左右。

当地时间2020年10月26日,韩国首尔,非政府公民组织在首尔世宗文化会馆举行了一场示威活动,抗议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处理过的放射性水可能被排放到海洋中,敦促日方撤销该计划。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核污水入海全人类将遭受影响

日本政府声称核污水在自己国家内排放,但核污水中大量的放射性物质将在洋流、量级、洄游鱼类等推动下,不可避免地造成跨境影响,进而波及全人类。

德国一家海洋科学研究机构的计算结果显示,自排放之日起,57天内放射性物质将扩散至太平洋(601099,股吧)大半区域,3年后美国加拿大将受核污染影响。

浙江海洋大学教授全永波表示,核污水排放对跨区域的海洋环境造成危害是确定的。相关部门监测数据显示,自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至今,对中国渔业、养殖业带来很大影响。特别是通过国际船舶驶入中国所带来的压舱水,对周边海域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他认为,针对于此次日本核污水排海事件,要充分考虑和评估核污水排放对海洋事业发展带来的危害。

对于某些西方国家支持日本核污水入海的决定,全永波表示,可能与地缘政治有关,“某些国家一方面支持日本的决定,另一方面却停止进口部分日本海产品。”

“中国作为日本的周边国家有权提出反对意见。中国与日本一衣带水,但不能带一衣污水。为维护国际环境利益,应提请联合国并呼吁国际社会共同制止日本的违法排放行为。”周珂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研究所能源研究室主任洪涛告诉中国网记者,从10年前的福岛核事故到此次涉核污水排海问题,一开始便是全球问题,是能源、经济、环境、安全交织的复杂问题,必然导致世界各国的严重关切。

当地时间2021年4月12日,日本东京,活动人士在首相官邸外参加抗议活动,反对日本政府计划将福岛第一核电站的核污水排入大海。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日本如果一意孤行,国际社会该如何应对?

周珂表示,在国际法上,核污水违法排放在性质上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完全一致。依《巴塞尔公约》和欧盟法律,此举涉及有组织犯罪,这也导致刑法非难性(应当并可以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与判断)问题,因此有必要引入刑法的非难性原理,就日本的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正常的附随性状作出分析。

全永波表示,针对此事,更多国际机构应共同参与获取权威数据并分析解读,从而确保核污水排放的安全性和权威性。如果存在较大危害而日本依然排放,国际机构可以考虑一定的经济处罚和制裁措施。

关于日本政府为何向海洋排放核污水,日本方面给出的解释为“贮水罐放不下了”。有国际人士猜测,日本政府的目的是为了节省开支。

据了解,对于如何处理这些核污水,在日本提交给原子能机构的报告和核电站退役路线图中显示,日本政府曾拟定向深层地下泵入、向海洋排放、蒸发释放、电解为氢气释放以及将其固态化埋入地底5种方案。

最终,日本政府还是选择了最简单、成本最低的直接排入海里的方式,而成本最高的办法是将其固态化埋入地底,预估其成本是排放入海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

对此,周珂表示,如果日本具有处理核污水的技术和能力,而只是为了节省开支才选择了直接排海的做法,性质上就是为追求违法利益而实施的环境犯罪行为,更因涉及越境转移,按照欧盟法律属于有组织犯罪。

周珂表示,虽然国际公约列举行为并不包括核事故污水,现有国际法并未对此种行为作出直接和明确的规定,但这不等于国际环境法不能适用此案,不等于可以免除日本的国际环境责任,更不能成为日本排放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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