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书式老赖”名誉侵权案一审宣判
资料图 图/网络
因在一起车祸后拒绝赔偿,肇事者黄淑芬被网友称为“教科书式老赖”,随后,黄淑芬以律师岳屾山等人传播相关视频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
6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黄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情回顾
2015年10月,河北唐山的赵勇父亲赵香斌遭遇车祸成重伤,经两年治疗,最终抢救无效去世。2016年6月,唐山中院一审判决肇事者黄淑芬需赔偿85万余元。此后,黄淑芬以还贷款的理由拒绝支付赔偿款。于是,赵勇在网络上发布黄淑芬拖欠赔偿的视频,引发了广泛关注。更有网友将黄淑芬称为“教科书式耍赖”。岳屾山也在视频发布当日在新浪微博上转发了该涉案视频。
2019年3月20日,岳屾山发微博称,黄淑芬将自己告上法庭,以名誉侵权为由要求对方赔偿40万元损失、30万元精神损害金以及10万元维权成本,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3月20日,岳屾山发的微博。图/微博
庭审中,原告黄淑芬认为,被告岳屾山以Y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专家、媒体观察员的身份转发该视频,导致该事件迅速成为全国性舆论关注的重大事件,有关原告个人隐私信息被大量传播,自己被媒体冠以“教科书式的耍赖”称号。这种情况使原告及女儿社会评价急剧降低,无法工作和正常生活。
被告岳屾山辩称,自己转发的微博内容属实,未对转发内容进行修改,不存在过错;在转发该视频前,原告因不履行法律义务已经成为网络热点俗称的“老赖”。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理
引起争议的微博是岳屾山转载他人的微博,难道转载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网络空间具有信息海量、信息共享、传播迅捷的特点,如果要求网络用户在转发言论时,对所转发言论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完全的核实和调查,既不现实,也不符合互联网传播的规律,属于对网络用户过高的要求。据此,只有当被转发言论存在凭借转发者基本专业知识或一般理性之人的常识就能识别、就能判断的失实或侮辱、诽谤等情形,转发者属明知或应知涉嫌侵权的,其才具有过错,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在对行为人于自媒体平台发布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进行判断时,需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特别是其注意义务程度或边界的判断,应根据行为人的职业、影响力及言论的发布和传播方式等进行综合判断。网络大V影响力更大,如果发布侵权言论,损害后果更甚,因此,网络大V在发布言论时应承担比普通网民更高的注意义务。岳屾山作为拥有相当粉丝量和受关注度较高的网络大V,且其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执业律师,应承担比普通网民更高的注意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岳屾山转发涉案视频之时,并未对内容作出修改,亦没有添加或者修改视频标题,故关键在于,涉案视频中是否含有岳屾山以其基本专业知识可以识别的以及明显破坏他人名誉之处。从黄淑芬主张的涉案视频中的言论来看,包含赔偿协商、法院处理等环节,符合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流程,不存在显而易见的与常理不符的情况;涉案视频反映出黄淑芬存在未履行判决、转移财产等情形,“耍赖”一词系符合赵勇身份和情景的评价,体现出的情感可以理解且在正常幅度之内;岳屾山转发涉案视频前,查询了失信人名单等公开信息,尽到了较高的注意义务;岳屾山发布的评论系对不履行生效判决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属于就事论事的普及法律知识范畴,评论的动机是为了促进社会事务的良性发展,发表评论是出于善意而非恶意,并无不当之处,“故即便岳屾山拥有网络大V和执业律师双重身份,其亦尽到了与其身份性质及影响范围相适应的高于一般公众的注意义务,其转发涉案视频的行为和发布的相关评论,并未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为虽然岳屾山并未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但是其作为律师代理人和网络大V,在黄淑芬事件已经引起大量过激言论的情况下,仍持续发布与案件相关的博文,即便其可能有敦促黄淑芬履行生效判决的目的,但在这样的负面舆论场下,上述行为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黄淑芬的对抗情绪,激化了矛盾。对此,岳屾山今后应加以注意,更加稳妥处理。
责编:吴昊 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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