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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修订应对极端天气 停课等安排实施意见

编辑/2019-08-08/ 分类:智能时代/阅读:
本报讯(劳动报记者罗菁)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的实施意见》昨日正式公布。 2014年1月8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本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的实施意见》。 此前,本市在应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气象灾害过程中,一般通过 ...

本报讯(劳动报记者罗菁)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的实施意见》昨日正式公布。

2014年1月8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本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的实施意见》。

此前,本市在应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气象灾害过程中,一般通过紧急通知方式提出停课等措施,但由于天气变化的复杂性,这种方式往往时效性较差,有时会发生措手不及。《实施意见》的推出,就是建立以预警信号为“动令”的应急响应机制,以达到提高预警响应时效、调动各方参与防灾减灾、共同应对自然灾害的目的。

据悉,本市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四类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适用《实施意见》。

关于学校停课规定。《实施意见》明确,当日22:00前本市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且在22:00维持的;或当日22:00至次日6:00(含6:00)发布过红色预警的,各中小学校(含幼托园所、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采取次日全天停课的措施。6:00以后至上课前发布红色预警的,不采取停课措施,但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对延误到校(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上课期间发布红色预警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停止户外活动,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关于误工处理。由于企事业单位业态复杂,作息时间各异,如有的企事业单位与保障城市运行直接相关;有的企业需要遵循一定的工艺流程,无法停产等。从应对极端天气实践看,对停产、停工、停业不宜做“一刀切”的统一规定。

为此,《实施意见》规定:“当本市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可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用人单位要从保护职工安全角度出发,根据本实施意见事先制定具体应对计划,明确必须或无须上班的人员和情形条件,以及复产、复工、复业的情形,并告知职工”;“职工因气象灾害红色预警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不得用法定假日、休息日作补偿;不得以此理由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等”。

此次修订,不涉及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相关措施的变化,主要是对文件附件中的红色预警标准根据2019年6月1日起《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沪府规〔2019〕19号)的新气象灾害标准进行了更新。该新标准结合历史气象资料和本市应对实际,提高了暴雨红色预警等级标准,降低了暴雪红色预警等级标准。如暴雨红色预警标准从3小时降雨量100毫米以上或1小时降雨量60毫米以上,新标准修改为1小时降雨量100毫米以上或6小时降雨量150毫米以上。暴雪红色预警标准从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新标准修改为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或已达10毫米以上并将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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