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猪污染 专家说“无猪县”是误读政策
每经记者李彪每经编辑卢九安
稳产保供政策再加码!9月10日,国办对外发布《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意见》在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方面明确提出推动生猪生产科技进步,加强现代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实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提升核心种源自给率,提高良种供应能力。
随着非洲猪瘟问题的持续,全国因非洲猪瘟扑杀的生猪已经超过1000万头,生猪出栏量减少带来了猪肉供应的紧张,最终反映到市场猪肉价格的连续上涨上。
与此同时,日益严厉的环保督察,加上督察过程中确实查处了一些污染严重、环保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让一些地方政府将养猪与环境污染划上等号,对养猪实行“一刀切”。
湖北南部某地一位养殖户告诉《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当时由于环保设施不过关,环保督察后要求一个较为集中的养殖区整改,而当地政府则直接对该养殖区域养殖户全部取缔,把原本不属于禁养区的区域划为禁养区。
养猪是不是等同于环境污染,禁养区划定有什么要求,划定的目的是什么,生猪养殖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哪些环境问题?
近日,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多位行业内专家进行了集中解答。其中,浙江大学教授罗安程介绍,一些地方政府打着环保旗号,利用划定禁养区,挤压和限制包括生猪在内的畜禽养殖业发展。将自然村划定为禁养区,还有个别县区打造“无猪县”。
有些地方养殖业受打击和挤压
湖南农业大学教授吴根义介绍,当前影响生猪产能下降的最主要原因是非洲猪瘟疫情和猪周期同期叠加的影响。
其中,按照当前防疫的要求,一旦发现疫情,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生猪都需要进行扑杀。据媒体分析,截至目前,全国因非洲猪瘟已扑杀生猪1000多万头,严重打击了养殖场户的积极性。
受2018年生猪价格走低的影响,母猪存栏下降,从2018年下半年至今,生猪存栏随之下降,目前正处于猪周期的产能低位。
吴根义认为,受非洲猪瘟疫情、猪周期下行等因素叠加影响,今年以来,生猪产能出现了10年未有的大幅下降。监测数据显示,7月比6月又减少生猪存栏3270万头。而生猪价格随之上涨,8月份同比涨幅超过80%,达到历史最高点。
吴根义说:“因为生猪等畜禽养殖不能给当地政府带来税收,还要占用土地,需要当地政府承担防疫、食品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风险和被追责的压力,一些地方政府发展生猪等畜禽养殖业积极性不高,甚至借着环保的名义打击和挤压养殖业发展。”
同时,非洲猪瘟的传播途径较为复杂,目前尚无有效的疫苗,让养殖户对复产的信心不足。
中国农科院研究员朱昌雄称,非洲猪瘟传播途径复杂,在生猪养殖、屠宰、输送、消费过程中都有可能传播。同时,非洲猪瘟病毒基因类型多,数量庞大,免疫逃逸机制复杂多样。现阶段已研制的一些疫苗并不具备完全消灭非洲猪瘟病毒的能力。
数据显示,母猪和生猪存栏持续下降,截至今年7月,生猪存栏同比下降32.2%,能繁母猪同比下降31.9%。
禁养区不是禁止所有养殖行为
划定禁养区成为了很多地方政府取缔养猪场的法律利器,但是,什么地方都可以划为禁养区吗?禁养区内是不是就不能有任何养殖?
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公司研究员贾生元介绍,《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区域,禁止建设省级政府确定规模养殖标准以上的养殖场。
贾生元认为,禁养区划定的首要目的在于防范环境风险;其次,规模化养殖场粪尿产生量大,散发的恶臭气体会影响生产生活环境;再次是为了防止破坏风景名胜区景观、环境和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系统。
贾生元强调,应该明确,禁养区依法禁止的是规模以上养殖场所或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并不是禁止所有的养殖行为。此外,禁养区划定一定要严格限制在法律法规(包括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发的法规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不能随意扩大,更不能以改善环境为由,利用划定禁养区清理养殖业,以清理代替治理。
实际上,禁养区划定对当前生猪存栏不足的影响甚微。2018年第一例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之后,全国禁养区涉及关闭和搬迁养殖场约1000家,涉及畜禽产能折合生猪约205万头,约占全国生猪存栏量的0.6%。
现实情况是,禁养区却成为了一些地方环境治理的“利器”。罗安程介绍,由于地方对畜禽养殖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解不到位,把握不准,加之一时找不到可行的治理方式,认为养殖就等于污染,要根治养殖污染就必须清理养殖业。
罗安程指出,一些地方政府于是打着环保旗号,利用划定禁养区,挤压和限制包括生猪在内的畜禽养殖业发展。如将所有河流湖库周边200米、500米划定为禁养区,将铁路公路沿线一定范围划定为禁养区,将自然村划定为禁养区,还有个别县区打造“无猪县”。以致广大农户对环保的政策也产生了误解,认为搞环保就是禁止养猪,“环保禁养”“环保清拆”等说法比较普遍。
为此,罗安程建议,当前必须进一步明确禁养区的概念、划定目的、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禁养区的划定和管理,指导和推动地方坚决、迅速地取消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禁养规定。
沼液等液态粪肥还田不是排污
我国畜禽粪污产生量巨大,每年达38亿吨。规模化以上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率不足70%。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数据显示,畜禽养殖业COD排放量占农业源排放总量的96%,占全国总量的近一半。
畜禽养殖业发展的同时,解决好粪污治理等环保问题变得尤为重要。但是,目前在粪污资源化方面,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对粪肥,尤其是沼液、肥水等液态粪肥还田的适用标准把握不准。
山东省农科院研究员盛清凯介绍,据了解,一些地方常常将沼液等液态肥视为污水,将还田视为向农田排污,而予以禁止。还有的,将液态肥还田混同于灌溉或排放污水,要求液态肥要经过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或污水排放标准后再“达标还田”。这些误解,都对粪污资源化渠道的畅通产生了不良影响。
盛清凯建议,应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统一认识,帮助地方进一步理清粪污资源化相关适用标准,正确判断沼液等液态粪肥还田的性质,不是排污、不是灌溉,而是施肥。进一步明确沼液等液态粪肥还田,不适用污水排放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而要适用沼液、粪肥还田的相关标准。
与此同时,中国农业大学教授董仁杰称,截至2018年底,生猪养殖规模化率仅为49.1%。规模以下养殖户产能还占到总产能的一半多,户数上则是绝大多数,占99%以上,点多面广。目前,我国规模化养殖场粪污资源化率为70%。调研发现,规模以下养殖户粪污乱堆乱倒则比较普遍,严重影响农村环境质量。
生猪补栏复产过程中,规模以下养殖户将占有重要份额。但绝大多数养殖户经济实力差、技术水平低,如果指导和帮扶不到位,大量粪污乱堆乱倒和直排,将会造成严重污染。
董仁杰建议,要指导和督促养殖场户配备基本环保设施,依法配备雨污分流和粪污贮存腐熟等设施,为粪污资源化提供基本硬件保障,保证粪污“存得住、能腐熟”;要改进粪肥积造和施用方式。引导和支持粪污资源化方式的创新,通过培育粪肥经纪人队伍,提高各种形态粪肥的商品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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