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使用单位用假药最低罚150万
信息时报讯(记者黄艳通讯员粤药监)昨日,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广东省食品药品审评认证技术协会主办的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亮点解读会在广州召开。据悉,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劣药也将受到处罚,使用假药处罚150万元起。
据了解,现行《药品管理法》于1984年制定,2001年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此次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是自颁布以来进行的第二次系统性、结构性的重大修改,把药品领域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
在此次《药品管理法》修订过程中,对假劣药定义的修订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和科技处主任科员梁云解读称,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的定义更加科学、合理和准确,亮点包括:取消了按假药论处和按劣药论处的概念;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不按假药论处;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不按劣药论处;此外,新修订的管理法还区分了变质的药品和被污染的药品等。
据悉,在修订之前,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的处罚规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修订之后不仅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同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梁云在解读中称:“这大幅度提高了罚款的额度”。此外,新修订后,还明确了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劣药的处罚,使用假药最低150万元起处罚,使用劣药最低10万元起。
此外,对严重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直接处罚到人。新修订条款后,针对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条例还增加了从重处罚条款。梁云介绍,此次针对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等情况都将进行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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