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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审结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

编辑/2019-10-10/ 分类:智能时代/阅读:
通讯员温萱慕煊记者郭婧 本报讯40多岁的蔡某,身为温州两家机械公司的股东,每个月却只有4000元的收入,还背上了214万元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因为还不出钱,上了法院的“老赖”名单,被限制高消费,生了病要去上海做手术,也不能坐高铁去。 于是,他向法院申 ...

通讯员温萱慕煊记者郭婧

本报讯40多岁的蔡某,身为温州两家机械公司的股东,每个月却只有4000元的收入,还背上了214万元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因为还不出钱,上了法院的“老赖”名单,被限制高消费,生了病要去上海做手术,也不能坐高铁去。

于是,他向法院申请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这是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昨天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此案。

经调查,蔡某名下财产,除去已破产企业的股权外,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其配偶每月收入约4000元。

而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去年,他还在医院做了手术,后期也需长期接受治疗,且其孩子正在读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实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据平阳法院副院长张美权介绍,9月24日,平阳法院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根据自己的实际清偿能力,提出了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本次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4名,经表决通过了上述清理方案,同意为蔡某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蔡某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

但也同时明确,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蔡某有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限制高消费(乘坐飞机经济舱、动车二等座及高铁二等座除外),担任营利性公司、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因工作需要出入境的,应当履行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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