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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部门有望通过“共享文件”速理政事儿

编辑/2019-10-12/ 分类:智能时代/阅读:
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包括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社会信用和电子证照信息等,应通过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实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政务部门在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对可以通过共享平台提取电子文件,不得再要 ...

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包括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社会信用和电子证照信息等,应通过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实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政务部门在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对可以通过共享平台提取电子文件,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

日前,《辽宁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11月10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规定1社会信用和电子证照信息等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

《管理办法(草案)》提出,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应予共享。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应当及时响应并通过共享平台无偿提供。对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包括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社会信用和电子证照信息等,应通过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实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

规定2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

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管理办法(草案)》拟规定,政务信息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者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信息资源,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依据。

政务部门在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对可以通过共享平台提取电子文件,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电子文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现场提交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不一致时,以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3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

提供给第三方

根据《管理办法(草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入电子政务外网,干扰共享平台正常功能,窃取政务信息资源;不得以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实施侵犯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各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从共享平台获取的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可以从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沈阳晚报、沈报融媒主任记者方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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