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辟谣须注入更多法治力量
近期,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谣言屡见不鲜。
面对谣言,司法机关积极应对,要求加大查处故意制造传播谣言的违法行为。1月25日,公安部召开会议,要求依法查处散布新型肺炎疫情谣言行为;1月28日,最高法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指出要严惩借机造谣传谣、暴力伤医等犯罪行为;1月30日,最高检下发《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强调对于危害疫情防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把握。
各地司法机关迅速行动,与当地网信部门、社交软件平台强化协作,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网络谣言,对通过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人员进行依法追责;对发布谣言信息的自媒体违规账号进行阶梯式处罚,包括对其限期或永久封禁处理。多措并举下,有效维护网络传播秩序,实现正本清源,推动广大群众形成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的自觉和共识。
我们也应当看到,在严惩造谣传谣的同时,要对“谣言”与“谎言”“误传”进行有效区分,必须充分考虑主观恶性和客观后果,做到主客观相统一,这即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一方面,对疫情本身的产生源头、传播方式、治疗办法的认知有一个过程,阶段性的认知错误难以避免,不能把认知错误、界定错误认定为谣言;另一方面,谣言散布有哗众取宠、制造恐慌的主观恶意,同时也有编造、伪造、捏造的生产加工过程,以及刻意进行散播,造成一定范围的社会秩序混乱、恐慌的结果,不能把小范围的内部探讨界定为“传谣”。超越法定范围,错误而机械的“止谣”处置,可能会让信息萎缩而导致监督失灵,不利于社会治理。
惩治造谣传谣只是辟谣的治标之举,及时回应和主动信息公开才是治本之策。谣言止于智者,谣言更止于公开,我们不能将粉碎谣言寄希望于少部分专业人士的认知与辨别,更需要官方及时回应、主动披露真实信息,这本身即是在突发事件下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也是行政公开程序性原则的要求。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就属于必须主动公开的信息。不仅如此,国务院今年1月24日也发布公告表示,“对涉及缓报、瞒报、漏报疫情,落实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线索,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将直接派员进行督查。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可以想象,当公开信息匮乏,各类谣言就甚嚣尘上,当披露信息遮遮掩掩、拖拖拉拉,就只会让公众更多质疑,不仅有损政府公信力,给谣言更多的传播空间,更会因为信息遮掩、不实不准导致的塔西陀效应而加大辟谣难度。
故此,主动公开信息和打击谣言可以说是辟谣的两面,不可顾此失彼,也不可厚此薄彼。但归根而言,都需要注入更多法治力量,确保疫情辟谣在法治的轨道内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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