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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外国投资者适用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官方回应

编辑/2020-01-04/ 分类:科技资讯/阅读:
12月30日,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 ...
  12月30日,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就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做出细化规定的重要举措。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商务部根据有关立法程序要求,广泛征求了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协会的意见,并于2019年11月8日至12月2日分别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总体上,各方普遍欢迎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实施问题作进一步明确;同时,各方也就《办法》的内容提出了若干具体修改建议。我们对各方面提出的有关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相应条款。

  为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商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取代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成为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外商投资法》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取消了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体现了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要求。

  《外商投资法》在加强投资促进和保护的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外商投资管理,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刚刚出台的《实施条例》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作了进一步规定。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将取代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备案和联合年报制度。

  为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关于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商务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办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与《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同步实施。

  二、信息报告的性质是什么?是否是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是在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框架下设立的一项管理制度,主要目的是为制定和完善外资政策措施、提升精准服务水平、做好投资促进和保护工作等提供信息支撑。

  《办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报送投资信息作了具体规定: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及时报送投资信息,并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未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报送投资信息本身不是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企业登记或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也不是针对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立的一项行政审批。

  三、哪些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办法》进一步明确,以下情形的外商投资需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

  一是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合伙企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下同);

  二是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是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等;四是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

  需要说明的是,《实施条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的投资参照适用《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包括其中的信息报告制度。

  四、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如何报送投资信息?报送的投资信息具体包括哪些?

  《办法》对不同情形下的信息报告主体、报送方式、报送内容等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

  二是外商投资企业初始报告内的信息发生变更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信息的变更情况。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年度报告,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企业经营信息和资产负债等信息。

  四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或转为内资企业的有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

  五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的,无需单独提交报告,全部信息均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

  此外,关于非企业形式的外商投资,由外国投资者参照《办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报送投资信息。

  在《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方面提出,建议进一步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具体内容。对此,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已于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对初始报告、变更报告和年度报告等的具体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

  五、国家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是否会给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在《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方面提出,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应当避免给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对此,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设计。总的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会大幅减轻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负担。

  第一,外资管理体制实现重大变革,简化和优化了外资准入管理程序。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要求,商务主管部门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备案制度,按照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要求,建立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这是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大成果,将大幅减轻企业负担。

  第二,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需填报的信息大幅精简。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我们按照确有必要、高效便利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定了信息报送内容和范围,信息报告采集的数据项作了大幅精简。

  第三,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无需重复报送。信息报告制度下,近三成数据项可通过部门共享方式采集,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无需重复报送信息。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的信息,将由市场监管部门向商务主管部门推送;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企业的信息将完全通过共享获得,企业无须另行报送。

  第四,报送信息的流程进一步合并和优化。外商投资初始、变更、注销报告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同步进行,年度报告与市场监管部门年报的报送时间、渠道相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向两部门分别报送投资信息。

  六、国家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如何确保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一是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如实报告投资信息的义务。《办法》第七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及时报送投资信息,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报告,不得有重大遗漏。

  二是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主动或者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补报、更正。《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发现其存在未报、错报、漏报有关投资信息的,应当及时进行补报或更正。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应当通知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报或更正。

  三是通过监督检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同时,《办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从其他部门获取信息用于监督检查,并可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

  四是明确规定了违反信息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对于未按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经通知未予补报或者更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处罚。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情况,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记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并对有关行政处罚情况予以公示。

  此外,在《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方面提出,建议给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提交变更报告、按照商务主管部门通知补报、更正相关信息等留出更加充分的时间。对此,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将报送信息时限由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15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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