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最低工资制度的公平伦理效应
特约评论员刘波
近日人社部网站公布全国各地区月最低工资、小时最低工资情况。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江苏、浙江这六省份最低工资标准超过2000元。其中,上海月最低工资2420元为全国最高,北京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4元居全国之首。
最低工资制度对劳动供给的影响,一直是经济学界聚讼纷纭的话题。和大多数经济问题一样,对该问题的回答应该取决于具体条件,如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劳动力市场状况等。尽管理论上有观点认为,有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会产生抑制劳动供给的作用,但这并不是教条。
不可否认,随着中国经济增长,适度地、逐步地提高该标准,对劳动者就业具有积极作用,尤其是在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收入较低劳动者平均薪酬的情况下。目前至少在东部地区已经实现了结构化的最低工资上调制度,这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福祉。同时,经济发展水平的区域差异决定了不同地区应当采用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只要不同地区的政策保持协调性,就不会对劳动者的流动产生不利的扭曲作用。
对于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实际收入而言,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可能是远比最低工资重要的决定因素。近年来,由于人口结构变化、产业转型升级、劳动者就业观和维权意识转变等种种原因,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用工荒”,企业必须大幅提高所开出的工资才能招到工人,在这种情况下,最低工资更多是起到一种保底的作用。其实目前大部分企业的涨工资决策的主要压力来源不是最低工资标准,而是招聘到合适劳动者的挑战。所以,不断地适度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不会产生扭曲企业招聘决策的作用,也几乎不会增加企业负担,因而不会产生效率损失,属于既符合公正原则又不违反效率原则的妥当的公共政策。
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最低工资标准的社会意义在于保障收入最少的劳动者也有条件维持基本温饱,这具有巨大的人道意义,尤其是有利于城市中最弱势的群体。当然,这个效应产生的前提是这个制度得到了切实的执行,而这也需要地方政府拿出执行的意愿与魄力。应当看到的是,由于不同企业的正规化程度和守法意识不同,通常国企和大型民营企业能够确保最低工资制度的落实,但少数企业可能因法治意识淡薄或盈利欲望而有剥夺农民工合法利益的行为,尤其是在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政府部门充分发挥其应当履行的职责,通过严格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来确保制度的落实。
改革开放初期,大批农村劳动力离开土地进入农村,促成了中国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出口贸易的发展,这对中国经济腾飞的贡献功不可没。这个过程中包含了普通劳动者所做出的巨大贡献,甚至隐藏了一些他们的牺牲。中国最初引入最低工资制度的一个考虑就是防止部分企业对劳动者利益的过度剥夺。现在随着劳动法完善、劳动力供求状况变化和劳动者维权能力提高,由于多渠道的保障机制的存在,最低工资制度对劳动者权益的相对意义有所下降,这也代表了历史的正常进步。但该制度的宗旨之一是要激励企业更多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技术创新、改进决策、节能增效等途径获得更多的利润,而不能试图走压低劳动者报酬的“捷径”,这样的基本宗旨永不过时,而且在现时具有了更紧迫的意义。
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围绕“无条件基本收入制度”进行着激烈讨论。这个制度距离中国还比较遥远,但更多地从公平伦理而不是单从效率角度来考虑劳动者的待遇问题,已经成为全世界的趋势,只是各国具体表现情况不同。
随着普遍富裕程度的提高和一般性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制度的功能将不再只是维持最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而将是给他们一个能满足基本的尊严和体面要求的生活,显然这个标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水涨船高的。近年来中国一些发达地区已经具备了这样做的初步条件,如果他们能发挥表率作用,再加上全国范围努力缩小区域经济差距,劳动者必将产生更强的公平感、归属感和认同感。(编辑欧阳觅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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