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排除非法证据 严限延长羁押期限
本报讯(记者徐慧瑶)昨天上午,最高检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则》明确要求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防止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完善了不批准逮捕后监督撤案的规定,同时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承诺,要求负责控告申诉的检察部门在七日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
为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规则》对非法取证、办案拖延等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实践中发生的非法取证行为,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防止刑讯逼供和冤错案件。”最高检副检察长童建明介绍。《规则》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询问合法性核查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
《规则》完善了不批准逮捕后监督撤案的规定。《规则》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者对有关人员终止侦查。为防止办案拖延,严格限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督促侦查机关积极开展侦查活动。明确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
《规则》还对一些办理期限进行缩短。比如将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期限由“三日以内”缩短至“二十四小时以内”;将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一方收集证据的许可决定期限由“七日以内”缩短至“五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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