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草案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
我国继承法的特点及其相关修订,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又具有中国特色,对于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5月24日,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分别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有关代表团和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有关界别,同代表委员们一起审议讨论民法典草案。这意味着,新中国首部民法典即将问世。
本次人大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由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组成,共计1260条。其中,对198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备受社会关注。
我国继承法有哪些特色?本次审议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对继承法做了哪些修订和完善?对人民生活会产生什么影响?近日,针对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相关问题,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1985年继承法起草人之一河山教授接受了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记者的专访。
立法应从实际出发
南方财经: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既借鉴了别的国家有益经验,又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请您谈谈有哪些中国特色?
河山:第一是明确规定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可以继承。在上世纪80年代初,对公民能不能继承生产资料是有争议的。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能否继承,是继承权理论的一个重要问题。继承法在第三条第(五)项明文列举了“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属于遗产范围,可以继承,从而解决了这个长期争议的问题。这一规定有利于调动公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发展。
第二是突出对老人的赡养,保护老人的权利。这是继承法非常突出的特点,特别是其中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
当时制定继承法时,有人对遗嘱的社会作用提出异议。遗嘱究竟好不好?应不应该规定遗嘱继承?为此,我牵头,与王惠民、李凡、陈光到北京的几家公证处调查了207份遗嘱,之后写了《遗嘱207例分析》。这份调查报告登载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法制参考资料》上。报告中写道:“207件遗嘱,绝大部分都比较合理,具有积极作用。许多遗嘱实际上是赡养遗赠(指定继承)的协议书,有利于老人晚年生活。”这一发现,为建立继承法设立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奠定了实践基础。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它的效力高于遗嘱继承、遗赠,遗嘱不得改变遗赠扶养协议;也高于法定继承,高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公民死亡以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遗产按该协议处理。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的创举,在全世界都是独有的。
第三是强调保护妇女的继承权。中国过去主要实行宗祧继承制度,妇女没有继承权。所以在继承法中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包括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家庭得双份;丧夫再婚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等。
第四是注重协商处理遗产问题。这是中国的特点,其他国家的继承法通常对继承人的应继分等问题做出详细规定,很少体现协商精神。在我国,往往注重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注重互谅互让,协商处理。比如父母一方死亡往往不立即分割遗产,待父母双亡后,子女才分割遗产。这些民间习惯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因此,继承法总结了这些好的习惯,规定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以及同一顺序继承人在确定应继份额时,经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立法从实际出发,总结实践中好的做法,使之上升为法律。继承法的这些特点,是我国处理遗产继承的经验和民间好的做法的总结,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又具有中国特色,对于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南方财经:遗产是公民死后遗留的个人财产,这种财产应当尽量归宿到个人手中,这个原则是怎样体现的?
河山:遗产不轻易收归国有,是制定继承法的原则之一。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各国继承法通常采取收归国有的原则,我国继承法则采取不轻易收归国有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遗产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二是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对死者生前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得到适当的遗产。对于这两方面之外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才收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这次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在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这对继承法来讲是一个大的补充和完善,也是体现遗产不轻易收归国有的原则。
南方财经:此次民法典继承编草案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将继承法遗产范围中列举的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等一一删除,这是否是扩大了遗产范围?
河山: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将继承法遗产范围列举的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等具体财产删除,并非是扩大遗产范围,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写的遗产和继承法是划等号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说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原本就是继承法的规定,只是把公民改成了自然人。
删除继承法列举的具体遗产,是编纂民法典继承编的立法技术性要求,哪些财产是自然人的合法财产,民法典草案前几编已经规定,继承编草案再列举就重复了,无需赘述。民法典总则编草案在民事权利中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依法可继承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开始后,自然在遗产范围之内。
修订符合社会发展需要
南方财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相关数字,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民法典草案共收到13718位网民提出的114574条意见。可见,社会对民法典立法的关注度和参与度非常高,请您谈谈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对继承法修订的意义?
河山:1985年制定的继承法确立了我国的继承制度,是一部很不错的法律。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保持了继承法的框架、条文,也补充了一些内容,主要是上述两点,增加第二顺序的代位继承人,以及把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扩大为组织,这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
南方财经: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在继承法的基础上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并明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请您谈谈其对社会化养老的意义?
河山:本次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对继承法最主要的完善就是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以及拓展了可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组织的范围。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与社会化养老没有直接的联系,拓展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组织的范围对社会化养老具有意义。
第一是扩大继承人的范围,这是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中一个大的修订。在制定继承法时就有法定继承第三顺序的主张,说中国有侄子继承的传统风俗。当时考虑定了侄子继承,男女平等,还要将侄女、外甥、外甥女纳入继承人范围,人数就过多,增加继承关系的复杂性。还考虑到我国农村的情况,女儿出嫁后还让外甥、外甥女回娘家继承财产,容易产生矛盾。因此只确定了两个顺序,不定第三顺序。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就在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中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就使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是第二顺序的代位继承人,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这是可以的。第二顺序的代位继承人不是第三顺序,避免了规定第三顺序的某些弊端,这是对继承法的修订和完善。
有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与被继承人年龄悬殊,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时怎么办?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能否顶上去,这个问题值得研究。
第二是扩展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组织范围。继承法对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是,公民可以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民法典继承编草案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集体所有制组织拓展为组织。
继承法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制度的一大创举,是针对农村五保户扶养而写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了五保户的生养死葬,如果一些五保户去世时出嫁的女儿又回来继承遗产,这就容易产生很多矛盾,不利于老人扶养。因此继承法中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而今中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市场上出现了很多养老院,有公立的,也有私立的、股份制的。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拓展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组织的范围,公立、私立的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就有资格和老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通过多方渠道解决老年人扶养的社会问题,值得提倡与推进。
(作者:郑玮,周南 编辑:李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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