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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向国税局索贿41万放入“小金库”,局长被判刑...裁定书披露一起离奇受贿案

编辑/2020-06-21/ 分类:智能时代/阅读:
财政局在拨付办公经费过程中,向国税局索要返还款,并将该款项列入本单位“小金库”进行开支。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二审裁定书披露了上述案件的具体情况。 裁定书中披露,今年3月24日,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 ...

财政局在拨付办公经费过程中,向国税局索要返还款,并将该款项列入本单位“小金库”进行开支。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二审裁定书披露了上述案件的具体情况。

裁定书中披露,今年3月24日,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西宁市城东区财政局犯单位受贿罪,被告人马晓祥犯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贪污罪一案。

财政局向国税局索要返还款,列入单位“小金库”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1月至2018年年底,被告人马晓祥在任西宁市城东区财政局局长期间,在该局给西宁市城东区国税局拨付补充办公经费过程中,向城东区国税局索要返还款,期间西宁市城东区国税局共将现金41万元返还给被告单位西宁市城东区财政局,该局将该款列入单位“小金库”进行开支。

此外,原审判决还认定了西宁市城东区财政局其他的单位受贿犯罪事实。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7月至2018年底,被告人马晓祥在任西宁市城东区财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的赞助费、综治奖、考核奖及通过城东区国税局套取资金等共计452750元存入单位“小金库”。被告人马晓祥将其中的105660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消费。被告人马晓祥还存在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和贪污犯罪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原审法院判决被告单位西宁市城东区财政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马晓祥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审法院: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西宁市城东区财政局及其辩护人提出:西宁市城东区财政局向城东区国税局多拨付办公经费,再由国税局返还的行为,及收受西宁博昕公司2万元赞助费的行为,均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马晓祥及其辩护律师提出:原判认定西宁市城东区财政局向城东区国税局多拨付办公经费,再由国税局返还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属事实认定有误,定性错误;其犯受贿罪和贪污罪均事出有因,且涉案款项全部用于公务接待;请求二审法院考虑其自首、认罪悔罪情节,予以改判缓刑并减少罚金。

二审法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宁市城东区财政局作为国家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以时任局长马晓祥为首形成单位整体意志,在履行向城东区国税局拨付补充办公经费的职权过程中,向该国税局多拨付经费,再以“账外暗中”的形式,由国税局向其返还经费41万元,且将该笔款项纳入单位“小金库”用作公务接待等费用,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予惩处。

此外,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马晓祥及其辩护人的该诉辩意见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原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单位及上诉人的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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