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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湖北拟规定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编辑/2019-05-17/ 分类:智能时代/阅读:
长江商报消息长江商报讯(记者周舜尧)日前,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报省政府的《湖北省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5月31日,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szffzbzqyj@163.com)等方式提出建议和意见 ...

长江商报消息长江商报讯(记者周舜尧)日前,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报省政府的《湖北省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5月31日,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szffzbzqyj@163.com)等方式提出建议和意见。

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内禁建尾矿库

在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方面,条例送审稿规定,长江流域产业发展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防止开发建设项目与水资源利用活动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关闭、搬迁、改造或转产。

其中,禁止在长江干流、主要支流、重要湖库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化工企业和重化工园区。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和清江、汉江(含丹江)、沮漳河干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尾矿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完成沿江现有化工企业的关闭、改造、搬迁和转产工作。

同时,规定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应当进入合规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向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在长江水生物保护方面,条例送审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保护白鳍豚、中华鲟、达氏鲟、白鲟、长江江豚、麋鹿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以及圆口铜鱼、圆筒吻鮈、岩原鲤、长薄鳅等特有物种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

省人民政府在长江江豚集中分布的水域划定保护区并提升现有保护区等级,保护并优先修复长江江豚关键栖息地、索饵场和育肥场的生态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或破坏长江江豚的栖息地、索饵场、育肥场和洄游通道。在长江江豚洄游期间,严格限制在洄游通道内进行妨碍长江江豚生息繁衍的活动。长江江豚保护区域划定范围、具体保护办法等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

在保障机制方面,条例送审稿规定,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建立长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长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方案,探索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与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

此外,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对火力发电、钢铁、纺织、造纸、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同时,由省人民政府建立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市场化激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长江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信贷支持,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等高污染风险行业,以及进行危险化学品、石油类、危险废物、含剧毒物质、含持久性有机物质、含磷物质、涉重(金属)物质、尾矿的仓储、堆放或处置的企业,依据国家规定逐步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第三方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专业化建设和市场化运营,扶持社会资本投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船舶垃圾与污水收集与集中处置设施等项目的建设与运营。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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