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为幼育市场发展筑起安全屏障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幼有所育”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也意味着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的“一只靴子”落地。
本报记者 赵碧报道
两岁半到三岁,孩子才可以上幼儿园,在这之前需要家长或长辈的全程看护。而在工作与生活节奏加速、带娃成本高等趋势下,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也有了大量的社会需求,成为这一届年轻职场父母的“刚需”。
然而,同已规范多年、拥有明确监管法律法规的幼儿园和中小学市场相比,幼托市场在开办、规范、监管等方面,相关政策长期处于空白状态,也使得婴幼儿照护成为不少家庭的痛点。
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幼有所育”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也意味着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的“一只靴子”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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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育幼压力
目前我国有3岁以下(不含3岁)婴幼儿5000万左右,而照护服务供给不足。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8年,全国新生儿数量分别为1846万、1758万和1523万。数据背后是千万数量级的婴幼儿需要照护,不少产后女性却需要返回工作岗位。而根据卫健委的数据显示,我国婴幼儿在各类照护服务机构的入托率仅为4.1%,近80%的婴幼儿是由祖辈参与看护和照料,家庭照料负担较重。
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没人带孩子”成为制约家庭再生育的突出因素,年轻父母乃至祖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
桂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传媒学院教师刘成晨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照看婴幼儿,既需要体力,也需要财力,更需要精力。对于一般的底层家庭或核心家庭来说,因社会生活成本的因素及其所带来的压力,让夫妻双方不得不既工作,又要照看小孩,尤其是女性在这其中承担的压力更大。
养育幼儿俨然成为“甜蜜的负担”,背后映射的也是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必要性。《意见》提出了“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的基本原则。并明确: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将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中研普华研究员张星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说道:此前,国家层面的3岁以下托育政策处于空白状态,这项政策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完善这块市场,构建完整的托育体系,解决因“全面二孩”实施后,部分家庭育儿负担较重的难题。
“目前国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体制不健全,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同时关于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负面消息较多,家庭对于机构保持怀疑的态度。种种因素导致目前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率较低。”张星表示:这项政策会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建设,提高机构的社会地位。未来还要解决幼托机构的机制体制问题,提高幼托机构的整体办学质量,希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步伐能够快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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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国家卫健委副主任于学军表示:要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的发展原则。强化政策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婴幼儿照护机构存在着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社会力量参与存在障碍、服务体系缺乏规范监管、民办机构运营压力较大等问题。在目前托育需求日益旺盛,公办投入无法立即满足的情况下,应引导市场健康发展。
近日出台的意见明确提出梳理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地方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此外,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透露:将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同时,通过政策支持、用地保障、队伍建设、信息支撑、社会支持等保障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目前相关实施方案正在研究制定中。
张星认为,对于社会力量参与的幼托机构采用合理补助、减免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帮助和引导机构参与到托育公共服务中。鼓励家庭参与到托育服务中,让家庭参与到机构的监管体系中。
刘成晨表示,政府对社会力量参与幼托服务禀赋开放的心态,采取包容式的发展理念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其中,有重要的积极意义。政府通过提供场地、财政补贴、税费优惠、减免租金、优先保障建设用地等政策措施,有望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的问题。
为了更好引导社会力量的参与,刘成晨建议:在此过程中,需要对相关的幼托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和规范化管理,完善相关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一旦发现虐童事件和儿童非安全性事故,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同时,对社会力量所办的幼托服务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制定机构设置标准和规范管理。再次,协同社会力量参与此种服务,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问题的难点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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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各方履行职责
要想把好的政策落实到位,还需亮出监管的利剑。《意见》对地方政府的主要责任、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服务机构的主体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
于学军强调,目前设置婴幼儿照护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不进行行政许可不等于放松监管,意见针对监管问题从地方政府的主要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服务机构的主体责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3岁以下婴幼儿是特殊群体,没有自理能力。《意见》明确提出,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并且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虐童现象“零容忍”,对相关人员实行“终身禁入”,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序健康发展。
刘成晨认为,此举对未来幼托市场产生重要影响。第一,管理日趋规范化。监管到位,防治其中的腐败,落实责任主体,是不必可少的环节,也对幼托机构中的公立与私立主体,形成明确的监管,尤其是可以防止虐童事件的发生。第二,幼托市场会越来越专业化。婴幼儿照顾需要专业化的知识、技术与服务,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有更高的要求,也会促进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对市场起到了“洗涤”、“净化”的作用。
张星表示:这对于未来幼托市场无疑是利好的消息。虽然幼托机构在改进过程中,会有很多难题,但是改进完成后,有地方政府为其作背书,家庭对于机构的排斥情况会有一定的改善,市场前景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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