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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加快商品房供应 促进城市更新工作提速提效

编辑/2020-04-17/ 分类:百科知识/阅读:
财联社4月16日讯,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今日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城市更新等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快商品房供应,今年内,高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的二分之一、装配式建筑完成基础工程并达到标高±0.00 ...
  财联社4月16日讯,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今日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城市更新等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快商品房供应,今年内,高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的二分之一、装配式建筑完成基础工程并达到标高±0.00标准的商品房项目,可以申请预售。促进城市更新工作提速提效,本地疫情防控期间,市区相关部门应按照提速提效要求,强化主体责任,全力支持城市更新开发企业等复工复产。

  以下为全文: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城市更新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切实缓解疫情对我市商品房销售和城市更新等工作的影响,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本通知施行前,更新单元计划已按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19〕4号,以下简称《计划管理规定》)公告有效期且更新单元规划尚未获批准的,其有效期延长3个月。各区应当在本通知施行5个工作日内主动对上述符合条件的项目有效期进行补充公告,重新明确有效期。本通知施行后,新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其有效期按《计划管理规定》执行。

  二、延长城市更新项目原有地价测算规定适用期限。《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深府办规〔2019〕9号,以下简称《规则》)发布前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项目,在2020年7月16日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被授权或委托单位)申请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含变更与补缴情形),其地价计收标准及方式可由企业选择按照《规则》发布前的规定或按《规则》执行,但选定后在2020年7月16日前不得变更。2020年7月17日起申请城市更新地价测算的,其地价计收标准及方式按《规则》执行。

  三、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本地疫情防控期间,各区在签订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监管协议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实施主体申请人以金融机构保函的方式代替现金形式的保证金(监管资金)。对本通知施行前已签订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项目,各区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本通知规定更改项目监管方式。

  四、加快商品房供应。申请商品房预售的,必须符合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许可条件等要求,并保证项目工程质量。今年内,高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的二分之一、装配式建筑完成基础工程并达到标高±0.00标准的商品房项目,可以申请预售。

  五、允许延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地价缴款通知及政府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价款缴款截止时间在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及一级响应结束后4个月内(即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的项目(包括且不限于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单位未在约定或规定的期限缴交土地价款的,不作为违约行为,不计收利息和滞纳金,土地价款按原约定执行并可延期至2020年6月22日前缴交。

  六、促进城市更新工作提速提效。本地疫情防控期间,市区相关部门应按照提速提效要求,强化主体责任,全力支持城市更新开发企业等复工复产。各区要坚持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一盘棋,禁止一区一策,不得在全市政策规定外增设审查(审批)环节、设置前置条件,严格落实统一平台受理办理、规定时限完成审查(审批)的要求。大力推行线上审批,采取集中会审、并联审批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做好服务企业的工作。进一步简化意见征集流程,各区征求意见的辖区职能部门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并严格落实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法定图则生效两年内的片区或已完成片区统筹研究的区域,原则上不再征求辖区各职能部门意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所称“本地疫情防控期间”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确认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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